农村赡养问题探析_调研报告

2022-04-12 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赡养问题探析_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目前我国经济仍不是十分发达,社会保障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很不健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家庭还将担负较重的赡养老人的职责。但是实际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在我国城乡特别是农村时有发生;子女在老人不能劳动、生活困难时,不闻不问、相互推诿赡养责任的事情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不给老人饭吃,不给衣穿,强占老人的住房,虐待、遗弃老人,使得不少老人只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教育的完善,离不开对公民的社会伦理、道德教育的加强。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这些需要公民的自觉,因此,在教育之外,我们还要辅之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督促公民履行义务。只有在社会教育和健全法制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的发扬我国优良的民族传统,树立良好的赡养育幼的良好习俗,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主流,绝大部分子女是尊老的,家庭是和睦的,但也有极少数子女借口这种或那种原因,推脱自己应负的赡养职责,致使老人晚景凄凉,生活无着落,最后被逼无奈,要求亲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落实或诉至法院。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年老体迈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数量的日益增多,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民增收与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确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笔者以依安法院依龙法庭20xx年—20xx年赡养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20xx年受理2件,调解1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4件,调解3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8年,调解5件,撤诉1件,判决2件;20xx年受理11件,调解6件,撤诉3件,判决2件。通过这些数字,说明赡养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一、赡养问题存在若干类型

  1、男多女少型。即在这些赡养案件中,被告多数是儿子,女儿很少成为被告。

  2、踢皮球型。即名为轮流赡养,实则不情愿,居所处于不安定状态,不利于老年人的生活。

  3、名实不符型。即名义上是因为赡养老人而发纠纷,实际上是子女之间的矛盾,把老人推至风口浪尖,最终受害的还是老人,同时还导致兄弟姐妹之间不和。

  4、两极分化型。老而无用的受到虐待,认为老年人成为自己生活的负担,不愿意赡养老年人;相反,老年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子女却争抢赡养,这种现象的存在,折射出了物质利益的存在,一旦老年人失去经济实力,或许大相径庭。

  5、家庭矛盾型。即婆媳关系及夫妻关系处理不恰当导致家庭矛盾产生,从而拒绝赡养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6、精神慰藉型。就是老年人没有别的要求,只要求自己的子女能够经常回家看看自己,陪陪自己。

  二、赡养问题存在的原因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增收形式单一,增收水平不高,为了自身的生活需要挣钱养家,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

  2、重视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尊老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加之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传统文化在农村的流失,在农民心目中地位的降低。

  3、老人和子女心理思想作祟,老人总认为赡养只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有的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总不能一直让自己一个人赡养老人,而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实际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老年人自身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供自己生活的物质基础。我们有必要呼吁社会都关心老人,让每个老年人都有幸福温暖的晚年。

  三、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大力宣传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切实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使村民们明白父母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使他们知道并体会到只要我们尽了善待老人的传统美德,有一天,我们也会是传统美德的受益者。

  2、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老年人保障性基础设施,形成法律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养老院和老年公寓,实行社会化管理。审判机关应加大涉老赡养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对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为老人提供一个更为便利的环境。

  3、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全面提高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农村老年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做到在“养老生活方面有依靠,重大疾病面前有保障”,消除老人的后顾之忧,解除子女的后顾之忧。

  4、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将父母子女以前私定的赡养协议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消除子女对赡养协议的“赖皮行为”,特别对于一些想通过“认亲”而获得利益的养子女,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5、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首先应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敦促其履行赡养职责,村、乡(镇)两级调解委员会要适时地调解,订立赡养协议,对赡养内容和赡养方式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态度恶劣,拒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防教坏他人的目的,同时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尊老、爱老、养老的家庭和个人,应给与适当地表彰和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6、对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为赡养留下后遗症的,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介入,先将家庭此类问题予以化解后,在尊重老年人意见的前提下,与子女进行协商,妥善落实老人年的赡养问题。

  7、对于“代沟”严重的赡养纠纷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教育子女对父母的生活困难应给与关心,经常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老年人对子女生产中某些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给与关怀,老年人对子女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平时多注意语言和感情的交流,感情融洽了,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但面对现在家庭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和老龄化人口的增加,赡养老人已变得不是个人和法治问题,而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真正使老年人安享晚年,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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