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_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各地出台的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社区矫正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和执行程序。在基层社区矫正实践中,解除与终止情形之外尚有应适用社区矫正中止之特殊情形。本文将从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必要性入手,分析矫正中止与终止的区别,提出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一、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体系中,刑罚执行尚未建立中止制度。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也未规定中止情形。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新情况:如被刑事拘留的、病危导致“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即既不能适用社区矫正终止,也不能继续适用社区矫正监管的若干特殊情形。要解决这些特殊情形下的社区矫正执行无规则可依问题,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及相关制度。
二、社区矫正执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社区矫正执行中确有若干特殊情形需要适用中止程序,但在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应用终止程序来应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终止程序和中止程序特点不同,不能以终止代替中止。
1、社区矫正中止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性社区矫正中止是一种暂时性的状态,根据中止后的情形,会出现两种迥异的结果:
一是社区矫正终止;
二是社区矫正恢复。
可见,社区矫正中止具有暂时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2、社区矫正终止具有法定性、确定性矫正终止是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才能导致出现社区矫正终止的结果。
①死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②被决定收监执行。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法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建议;
③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发现有漏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此,社区矫正终止具有法定性、明确性的特点。
三、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若干情形
社区矫正执行可以适用中止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社区矫正人员被处以治安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监管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制令,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已发给予处罚。那么,一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后,社区矫正人员面临最严重的处罚将是被处以治安拘留。在治安拘留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将暂时性失去人身自由,处在公安机关严格管理之下。这时,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而不再是刑法处罚,理应不属于社区矫正执行。待到社区矫正人员治安拘留期限届满,才会重新回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监管之下。否则,难以解释为何治安拘留不能折抵社区矫正期限。
2、社区矫正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被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后,社区矫正执行应当中止,因此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已被限制或者剥夺,其中受到拘留和逮捕的实践中常被关押在看守所。社区矫正人员不再具备同时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社区矫正机关也不可能对其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
3、社区矫正人员病危的。此处所说病危是指社区矫正人员患病,并在治疗期间病情危重且由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处在这种身体状态的社区矫正人员,生命延续需要持续住院且依赖药物和医疗辅助器械(如呼吸机等生命维持装置)维持,但在短时期内,社区矫正人员又不会生命终结。这时,对他们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从人道主义考量。这种情况下,不宜在按照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从实践出发,此时的社区矫正人员自身性命完全依赖住院并且依靠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更遑论做出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此时若仍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矫正,则显得执法者过于呆板。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和社区矫正人员所处医院保持密切联系,如病人病情出现好转乃至最终康复出院,则社区矫正恢复;如病人病情出现恶化并最终死亡,则社区矫正终止。
4、其他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程序之情形。例如,社区矫正人员逃避、脱离监管,实际上司法行政机关已无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措施,应当中止社区矫正,随即启动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四、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之完善
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之完善应建立一整套制度,包括规定中止适用情形、中止程序启动制度、中止程序内容和中止程序结束等。
1、社区矫正中止程序适用的情形。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完善首先应明确适用中止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将被治安拘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病危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具体理由本文第三部分已详述。
2、社区矫正中止程序之启动。这里包括谁提请、谁批准、谁复核等一系列的问题。社区矫正中止提请应当是依职权的,即仅有基层司法所可以向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县(区)级司法局负责审核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决定是否启动中止程序。如启动中止程序,县(区)司法局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并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备案。
3、社区矫正中止程序的内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应包括:封存工作档案、停止社区矫正内网系统相关操作、停止电话和当面汇报、停止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停止手机定位等;
4、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完结。如前所述,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具有暂时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也即当中止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将完结。完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出现不同的结果。
一是中止后,社区矫正终止。如:
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人员,经过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被绳之以法,接受监禁刑罚;
②社区矫正人员医治无效死亡;
③脱逃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抓捕、被收监等。
二是中止后,社区矫正恢复。如:
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解除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社区矫正人员经医治康复出院。
以上两种情况,社区矫正人员最终都会重返社会。当其重返社会之时,如社区矫正期限仍未届满,则按照刑法、刑诉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仍要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即恢复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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