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治理自查报告

2024-03-19 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的治理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的治理自查报告范文1

  一、案例回顾

  20xx年11月29日,新加坡上市公司**油因错判油价走势,在石油期货投资上累计亏损5.5亿美元,决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作为一个成功进行海外收购被称为“买了个石油帝国”的企业,违规的石油期货交易不仅让充满潜力的**油轰然倒下,也暴露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巨大缺陷。

  **油事件的发生,首先说明形式上十分完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能保证一定是有效的。**油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其治理结构完全按照新加坡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建立,因此**油公司并不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总裁陈久霖个人仍然可以凌驾于制度之上,违反国家有关期货方面的规定,违规进行期权投机交易和场外期货交易,完全绕开董事会自己操盘进行交易,使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油事件说明了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风险的控制方面。从**油的案例看来,公司给陈久霖的权利过大,以至于他本人对规则极端漠视,造成高层控制无效。在具体的交易业务执行上,**油公司的10位交易员能够一致执行陈久霖的错误决策而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已经存在交易员与总裁的串通舞弊,造成内部控制失效;尽管**油内部有一个由专职风险管理主任等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队伍,但当**油在期货市场上继续亏损时,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仍然完全没有启动。**油事件表明,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使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有效地实施;另一方面,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应当能够防止由于高层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表面上看来,这属于互不相关的两个问题,但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与内部控制机制结合起来,寻求实现两者目标的最佳结合。两者结合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从**油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发生重大危机时不仅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结构)有关,而且与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内部控制)有关。**油事件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只有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配合与互动,才能有效防范企业面临的风险。这要求我们在管理中必须同时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时充分考虑内部控制的保障,在执行内部控制时考虑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必要性分析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相互依赖而发挥作用。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主体相关者及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的基本点是:(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侧重于处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配置、监督与激励方面,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而对于内部控制来说,COSO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一个由机构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完成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给以下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和规章。内部控制由五个要素组成,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内部控制侧重于企业各项具体活动的控制,主要应用于经营管理部门的决策及执行。

  在实施公司治理结构时,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必须以内部控制来保障和约束;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管理人员和员工时,也必须以内部控制的执行结果为依据。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最终通过内部控制程序体现出来。内部控制活动是公司治理活动的具体化,没有控制活动,公司治理结构就成为空中楼阁。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司治理结构又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效果。如果没有一个清晰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管理者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自利行为,千方百计地绕过企业的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高层的支持,设计再好的内部控制也会失效。因此,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效果。

  其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作用弱化区域。内部控制虽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完成的过程,但在实际执行时,内部控制点主要集中在管理层以下的财务会计系统和业务执行系统,主要控制程序还是被限定在CEO之下,而对于企业的高层即董事会与管理层的控制点较少,仅仅限于某些事情的高层授权,因此,内部控制存在高层控制弱作用域,仅凭内部控制并不能完全保证防止、发现并及时纠正重大的错误与舞弊的.发生。对公司治理结构来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实现公司控制权、所有权、监督权的制衡,其基本点侧重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避免经理层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经理层之下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治理结构并不重视,因此,公司治理也存在基层治理弱作用域。如果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地防止、发现舞弊并向董事会报告,经理层的错误决策就可能“畅通无阻”。从以上两者的弱作用域可以看出,必须同时考虑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寻求两者之间有效的链接方式。

  (二)可能性分析

  首先,从产生的基础上看,两者都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的所有者把企业委托给经理层经营,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与激励,使其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同时,经理层也对企业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治理问题由此而产生。从另一方面看,企业的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理层与下属部门之间又存在着多重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每个管理层面需要对上级负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下属的行为予以监督与激励,由此产生了内部控制问题。两者在产生上的同源性,意味着两者在实施时,在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

  其次,参与主体的重合性。经典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认为,公司治理机构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债权人、经理层以下的职工等属于利益相关者,一般来说不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参与者。对于内部控制来说,内部控制的参与主体有董事会、经理层、以及经理层以下各级业务执行部门。其中经理层及其以下的执行部门是主要的参与者。董事会与经理层既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又参与内部控制的过程,是两者联系的桥梁。

  再者,目标上的衔接性。公司治理结构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在实现各利益主体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增加股东的利益,其目标具有战略性。内部控制的目标,是运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规章的遵守。可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实现了运营的效率,提供了可靠的财务报告,保证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和公司的规章,才有可能保护股东利益,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因此,两者的目标是相互衔接的,这使得两者在运行时可以达到目标上的一致,而不至于会出现相互偏离的倾向。

  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结合的途径

  首先,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的相互借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更多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形成高层决策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衡,避免赋予单个高层人员过大的权力。尤其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会成员不应任职于经理层,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可以有效解决内部人员控制问题。在内部控制方面,改变以往以程序性控制为主的控制手段,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别是主动识别经理人员错误决策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的能力。

  其次,建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三位一体风险管理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实现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有效结合,防范企业的风险,关键在于协调两者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通过规范三者组织构成以及协调关系,可以实现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结合。

公司的治理自查报告范文2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自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本公司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对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后认为,公司在治理上还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需要继续完善。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需要提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XX年初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于成立时间不长,故运作经验有待积累,水平尚需提高。

  (二)公司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需按照最新的法规要求,对公司制度进行增补完善。

  (三)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够。公司已建立了绩效考核机制,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并应考虑引入股权激励机制,以充分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四)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创新不够。一直以来公司专注于主业的经营,为投资者带来稳健的回报,但作为上市公司,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仍需探索学习积极提高。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认同,其主要体现在:

  (一)公司与大股东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分开。

  (1)业务方面: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业务机构做到了分开设置,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2)人员方面:上市公司独立聘用员工,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做到完全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不存在双重任职;

  (3)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所有权清晰;

  (4)机构方面:公司机构设置是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及公司实际业务特点需要设置,独立于大股东,与大股东的内设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5)财务方面: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财务专职人员,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二)"三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公司建立完善了"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的系列制度,并按相关制度规范运作。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制订完善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时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并对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2)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建设趋于合理化,董事会决策专业化、科学化;制订完善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关于监事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严格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完善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公司严格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积极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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