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礼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旷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管理制度《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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