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

2024-02-29 方案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强化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台阶规范开采、地采矿山防中毒窒息事故和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尾矿库闭库治理等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修路上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坚决杜绝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现象。

  (二)完善地采矿山通风系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器材,强化应急管理。

  (三)对废弃、停用的尾矿库强制实施闭库处理。

  二、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小型露天采石场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小于300米。

  2、自上而下分台阶顺序开采。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4、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5、每一座采石场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地采矿山防中毒窒息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1、防中毒窒息

  (1)完善通风系统。正常生产的地采矿山主通风机必须处于常开状态,按照矿井的实际通风需要,建立建全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确保全矿井形成有效的贯穿风流,并保障各作业点均有新鲜风流通过。遇到外部停电或停产时间较长时,复工前应开主通风机半小时,经检测确认井下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才准许人员下井作业。

  (2)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扇进行局部通风,不得以风钻用的高压风代替局部通风;

  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超过有效射程(最大10米),风机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污风流不小于5米;抽出式通风风筒吸风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风机应安装在回风巷道中。

  (3)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施设备必须具备阻燃特性;强制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4)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及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5)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暂时不用但没有通风措施长度超过7米的独头巷道(采场)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局扇应连续运转。

  2、限时强制淘汰地采矿山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xx〕101号)范围的在用设备及工艺。

  (三)闭库治理停用、废弃尾矿库

  1、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单位和资金。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停用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及无法履行闭库职责的无业主的尾矿库(以下简称“无主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尾矿库闭库所需资金主要由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无主库的闭库资金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xx—20xx)等国家标准规范及《关于开展尾矿库闭库工作的通知》的闭库程序进行闭库。对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废弃及被强制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完成闭库程序,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确保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3、开展尾矿库销号工作。对已完成闭库治理,并经组织专家或技术咨询机构验收出具评估结论为不存在垮坝、溃坝事故风险的小型尾矿库进行销号。

  4、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档案,完善尾矿库基本信息。所有在用、在建和废弃停用尾矿库都要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档案、现状照片。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的尾矿库,应委托安全技术机构进行勘测和评估,并具报告。

  三、方法步骤

  (一)排查阶段(1—3月)。县安监局、各有关乡镇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每一座小型露天采石场、地采矿山、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报市安监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二)督促整治阶段(4—9月)。在全面排查整改和治理的基础上,县安监局、各有关乡镇要督促责任单位组织专家或聘请技术机构制定整改整治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0—12月)。县安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或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尾矿库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已完成闭库治理并予以消号的尾矿库,要将名单报上级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安监局、各有关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台阶规范开采、地采矿山防中毒窒息事故和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尾矿库闭库治理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安监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引导企业认真做好安全整治工作。对安全整治工作任务较重或进度较慢的项目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切实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安全准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矿山企业,坚决不予安全生产许可(包括延期换证、标准化评定等)。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尾矿库闭库工程项目,县安监局要加强专项治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督促指导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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