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四、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2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1〕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22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21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22年底前完成180个,2023年底前完成166个,2024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2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22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22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22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22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23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3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二、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15〕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四、完成时间
(一)2020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5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按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榆林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已完成我县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列出整治清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整治重点,梯次推进。优先整治影响杨家店黄河干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和各镇污水直排口。
(二)坚持结果导向,精准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分布广、
数量多、类型复杂,要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结合实际,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责任导向,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格局。
二、整治范围
(一)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我县境内黄河干流共排查出267个口,其中246个口属于雨洪口,21个口为排污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2。
(二)我县境内黄河支流有清河沟、康家塔无名沟渠、川口无名沟渠、古城路无名溪流、岔上无名溪流、石沙焉无名沟渠共排查出36个口,其中有13个口有污水排出,23个口为雨洪口及农业退水口,需整改排口见附件1。
三、整治措施
(一)接入管网一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的入河排污口全部接入管网进行收集。
(二)设施治理一批。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合法设置的大排放量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入河排污口相对集中的要进行整合集中收集,收集后建设微型污水处理站或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
(三)委托处理一批。对不具备设施治理、封堵回用、接入管网条件且污水排放量较大、距离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厂较近的入河排污口,建设截污收集池收集后拉运至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或委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环保局是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核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计划),全力开展辖区居民生活入河排污口整治,配合环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住建局是县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城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包括城区洗车行业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建立城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并按照“一口一策”的整治原则,全力开展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城区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四)工业商贸局是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县内加油站、加气站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和问题台账,全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县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管行业领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工作时限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整改进度,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吴堡县境内黄河干流和汇入干流的各支流的`整改,并及时报送至县环委会办公室(县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由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组织安排、指导调度、督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实施)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副职具体负责入河排行口整治工作,夯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二)强化指导服务。环保、水利、住建、工贸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环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各责任(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县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县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资源规划、住建、市监、工贸、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6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碧水保卫战五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打好20xx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全市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国考省考断面达到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重要江河源头和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水库水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民生实事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提升国考省考断面达标攻坚成果。
强化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标攻坚,统筹推进生活、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干支流、上下游系统治理。对未达标及不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污水管网修复与建设、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强化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建立健全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劣Ⅴ类一级支流和其他重点支流监管台账,持续推进管网建设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向一级支流延伸,推动水质改善并消除劣Ⅴ类(详见附件2)。
强化汛期水环境监管及应急应对工作,结合省级汛期重点国考断面清单,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确定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对断面突出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厘清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持续加强整改,有效削减汛期污染物浓度峰值。市级汛期重点关注断面及突出问题清单按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录管理,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范围和供水规划,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加强县级以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扎实推进乡镇级水源地“划立治”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划定乡镇级水源保护区批复备案,并开展规范立标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为重点,巩固提升农村水源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到20xx年底,基本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强化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江河源头水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梳理建立省内重要江河源头名录,探索开展江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要供水水体保护,配合省研究出台加强饮用水源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丰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文件,加强东江、韩江及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体入河入库主要支流综合整治。加强东江及新丰江饮用水源型水库营养状态和藻类监控,强化水华预警监测及形势研判,编制应急防控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防控工作,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整治。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持续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推动黑臭水体治理向县域拓展,加快推进县级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按省要求完成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高质量完成省十件民生实事确定的我市新增2个面积较大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我市7条省级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力争达到30%。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配合开展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参与)
(五)加快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20xx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各排水单元管网排查,健全和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管网改造修复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县城管网排查。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缺口,开展管网建设、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试点工作,重点强化进水浓度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污水处理厂系统整改,对现有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厂一策”编制,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精准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参与)
(六)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
推动涉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组织做好新增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优化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推动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存在工业污染的重点流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
抓好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工业清洁生产。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主导产业为电子、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园区开展工业废水综合毒性监控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七)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结构,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持续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试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大力推进东源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和畜禽粪污等农业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20xx年底前完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以优先治理区域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探索总结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易复制、可推广治理措施和监督指导模式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配合研究制定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八)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6月底前公开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县区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方案),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民生实事任务,年底前新增75个以上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九)强化船舶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推进400总吨以上不满足排放要求的船舶强制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储存或处理设施,400总吨以下不满足排放要求的内河船舶按省要求时间完成改造。(河源海事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在新建或扩建港口码头时,要配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新建或扩建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满足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的处理需求。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达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谋划做好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谋划部署,制定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重点水体排污口排查,逐步实施溯源整治。动态更新重点监管排污口名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一口一档”信息。优先整治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突出影响水质的问题排污口,推进列入拟整治清单的101个问题排污口整治,20xx年底前完成整治71个问题排口,力争整治完成率达7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水资源调度管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全面落实东江、韩江、北江等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方案,进一步配合做好国考断面所在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管控。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清退整改,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力争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调度以及监测管控工作,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市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稳步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优化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成果,配合省印发实施全省水功能区划方案,根据要求同步调整我市水功能区划方案。开展东江干流、浰江、新丰江、秋香江、琴江、鹤市河、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点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水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工作,10月底前将调查评估分析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努力建成一批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三)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将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科技需求纳入重点研发计划,鼓励开展典型流域及河口区氮磷及溶解氧浓度控制研究。加强重点河流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及水质污染溯源监测,开展重点攻坚断面干支流加密监测,并逐步延伸至二级支流。健全预警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加强国考断面水质分析研判,提升水质异常分析和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十四)健全预警督办机制。
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实施水生态环境问题闭环管理。坚决抓好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对水质严重恶化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区,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和措施落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河源海事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一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优化督导服务机制,强化技术帮扶。各县(区)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水质分析研判,实施科学精准治污。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要围绕水质达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7月xx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直牵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于6月30日前及次年1月5日前函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积极组织谋划项目申请入库,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专项债项目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生态环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督,坚持统一要求、差别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2023年底前,以子牙河水系、黑龙港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马颊河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市所有流域、湖泊排污口排查。
2024年底前,以子牙河水系、黑龙港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马颊河水系等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市所有流域、湖泊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认真开展排查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压实有关部门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工作要求,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综合采用人工徒步排查及现代科技手段,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规范编码命名,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见附件2),全面建立排污口台账。各县(市、区)于2023年每季度末,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报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系统推进溯源
(一)确定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调查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同步监测研判。为全面掌握入河入湖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查边测”的原则,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应对疑难复杂点位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污染源,又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分类实施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二)明确整治要求。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和“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2023年底前,填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见附件3),制定整治方案,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具体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及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有效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管网空白等难点、痛点问题。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合理设置整治期限,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通过对排污口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推进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四)清理合并一批。有序推进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积极推动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散排口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多个排污口的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基本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县(市、区)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逐一整改销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
五、推进长效监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严格规范审核。排污口设置审核部门(国家和省负责设置审核的除外)应统筹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按照分级审核权限,从严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等相关资料,根据河湖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要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行政审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加强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排污口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按照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邯郸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组织调度,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进行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实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使用,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水污染监督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排污单位自律意识。各县(市、区)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长江支流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工作,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支流、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条支流包括: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
23个江心岛包括:萍岛、巴州岛、宋家州、唐家州、哲州滩、牛皮州、观音滩州、双江村岛、中州村岛等23个江心岛。
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
涉及的县区: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溯: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五、工作方式方法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
第一级排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
第二级排查: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第三级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六、排查整治行动推进时间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
2、2019年9月底前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并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
3、2020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
4、2020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5、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制定和部分整改任务。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9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22〕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22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xx;联系电话:xx;邮箱:xxx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22〕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10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1〕103号)和《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期完成2022年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在2021年已完成283个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分年度完成剩余471个排污口的整治,即2022年底前完成180个,2023年底前完成166个,2024年底前完成125个排污口整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为平台,坚持目标导向,强化统筹落实,狠抓立行立改,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汉川市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2022年内“扎实完成一批、优先启动一批、提前谋划一批”,将年度及以后要完成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达到序时进度。
同时要以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为牵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促进成果转化衔接,针对存在污水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的排污口,运用排污口溯源监测成果,严格依法查处,实现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2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按季度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
(二)2022年4-5月。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加强监测分析,查漏补缺,严防问题反弹,着力推动解决一批问题整改到位,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三)2022年6-8月。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8月底前完成应测尽测、标志牌树立和一批示范整治工程,迎接省专项战役指挥部交叉执法抽查。
(四)2022年9-12月。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确保完成2022年计划的.180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其它达到序时进度,并制定本单位2023年重点整治工作清单。
(五)加强信息报送,从3月起,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感环境保护等平台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每月公布整治进展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每年至少报送2篇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整治进展具体清单,全面掌握溯源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同时针对推进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加强现场帮扶,并视情况报请市领导领衔督办。每个季度末对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乡镇,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反馈,提醒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注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现场组织推进。根据日常掌握工作情况,针对工作推进滞后的重点、难点问题,报请市领导开展现场调研,实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要以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力量配备,针对短板、弱项,开展现场攻坚,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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