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片营销策划方案

2022-11-22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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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气片营销策划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烟台市申报国家清洁取暖项目任务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xx年,全市农村清洁取暖改造16.32万户,城区(县城)的城中村、城边村、棚户区等清洁取暖改造2.1万户;农村建筑节能改造1.4万户,城区(县城)建筑节能改造125万平方米;超低能耗建筑立项6万平方米。管网改造、气电保障等建设改造任务及有关能力建设完成三年总任务的30%。

  二、总体思路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考虑我市属丘陵地带,燃气管网难以全部覆盖、后期使用费用偏高等实际情况,实施以城区周边人口密集区为主,逐步向远郊区扩展的改造步骤,打造集中连片改造区域。村居密集易于热网敷设的区域,优先进行集中式清洁取暖改造;其他区域充分考虑资源配置、经济水平、居住习惯等各方面因素,因地制宜推广燃气壁挂炉、热泵热风机、生物质水暖炉等多种清洁取暖设备;优先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及环境敏感点周边的散煤用户纳入清洁取暖改造计划中,优先进行改造替代。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探索核能等新能源供热,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持续推进智慧管网建设,降低管网热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落实气电供应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气代煤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应急储气能力和调峰能力。坚持以气定改,燃气供应企业应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确保足量供气;与各区市政府(管委)签订保供合同,保障采暖期天然气平稳安全供应。供电部门要加强城乡配套电网建设,根据电代煤改造计划对公共电网进行改造,取暖季前完成增容改造,确保按照用户需求足额安全供电;制定冬季取暖保电方案,加强电网运维检修管理,深入开展电网隐患排查和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抢修机制,统筹调配电代煤区域抢修资源,做好突发情况下应急供电保障。

  (三)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长期有人居住、具备改造价值的城乡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降低居民清洁取暖经济负担,提高居民取暖舒适度。建筑节能改造应选取列入年度清洁取暖改造计划或已实现清洁取暖的居民,必须采用A级防火保温材料。城区(县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城市更新等相关工程结合开展,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改造要保持胶东乡村民居传统特色,尽量采用内保温方式,确定采用外保温的,不得选择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也不得破坏原有农房建筑外观风貌。为加快推进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相关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将20xx年任务列入20xx年工作计划,20xx年底前完成项目备案,20xx年4月底前交付归档。

  (四)完善监管与长效机制。清洁取暖项目涉及面广、执行周期长、过程复杂,要借鉴20xx年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开展清洁取暖第三方抽检督查,推进市冬季清洁取暖智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落实好计划执行、数据上报、任务督查等工作任务。对即将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建筑进行节能审查,校核设计图纸,检测改造效果。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启动。7月10日前,各区市制定区市级20xx年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政府采购工作,将实施方案、招投标、合同等文件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备案。各区市要招引有资金、有实力、信誉高的企业入围建设改造项目,确保改造品质。同时鼓励本市优秀企业充分发挥地方优势,积极参与清洁取暖项目建设,提供更加健全的运维服务。

  (二)项目实施。清洁取暖改造6月底前完成10%,7月底前完成30%,8月底前完成80%,9月底前完成100%。建筑节能改造6月底前完成10%,7月底前完成30%,8月底前完成50%,9月底前完成70%,10月底前完成90%,11月底前完成100%。各区市政府(管委)负总责,统筹推进工程建设,依据实施方案督导各责任单位尽快办理项目手续,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队伍、施工材料和器具进场施工;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力度,通过第三方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调度通报工作制度,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项目验收。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环保评估要求组织验收,清洁取暖改造于10月底前组织完成调试验收并通气通电,11月15日前达到运行条件;建筑节能改造于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参与年度统一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要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取暖,不签订的不享受补贴政策;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应配套相应的末端取暖设备(散热器)。

  四、补贴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要统筹财政资金,对纳入改造计划和竣工台账的按实施方案给予建设和运行补贴,不足部分由相关企业、改造户或其他途径合理承担。市级以上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推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清洁取暖项目。

  (一)气代煤工程。

  1.气代煤工程补贴政策。

  (1)基础燃气管网建设(含接入)和采暖设备采购安装总计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xx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

  (2)对气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用气1.25元每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气量800立方米)。补贴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和各区市按照3:7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元,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700元。用气量不足8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

  (3)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气使用的气代煤取暖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20xx年气代煤改造户运行补贴按照本方案发放。

  2.气代煤工程建设方式。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气代煤工程任务和时限,积极组织管道燃气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完成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设施建设任务,并做好居民用气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具备管网接气条件的村(居),要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加快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清洁取暖气代煤燃气工程完工后,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有关法规明确后期管护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农村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用气需求。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清洁取暖气代煤燃气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二)电代煤工程。对采用集中空气源热泵、热泵热风机等热泵类采暖方式的电代煤居民用户按照本方案予以补贴。

  1.集中式电代煤工程补贴政策。集中式电代煤设备供应及安装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最高4000元的标准补贴至中标单位,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xx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电使用的集中式电代煤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2.分户式电代煤工程补贴政策。分户式电代煤设备供应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818元,县级资金为2182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通电使用的分户式电代煤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执行。

  3.电代煤工程建设方式。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按照电代煤工程任务和时限,积极开展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监督中标企业完成电代煤工程建设安装任务,并做好居民用电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入户走访、安全防范、问题调处等工作。中标单位要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制定取暖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规章制度,组建专业维保队伍,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4.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调整。“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4元每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电量2500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和各区市按照3:7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元,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700元。用电量不足25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20xx年电代煤改造户运行补贴按照本方案发放。

  (三)生物质工程。

  1.集中式生物质工程补贴政策。集中式生物质采暖改造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最高4000元的标准补贴至中标单位,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000元,市级资金为818元,县级资金为2182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物质工程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2.生物质水暖炉补贴政策。生物质水暖炉改造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全部由中标单位完成。所需资金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市级资金为1000元,县级资金为20xx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对三年实施周期前已建成使用的生物质水暖炉不按照本方案相关补贴政策执行。

  3.生物质成型燃料补贴政策。对集中式生物质工程和生物质水暖炉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成型燃料每吨补贴500元,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000元(燃料用量2吨),其中,市级资金为200元,县级资金为800元,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认证方式以发票为准。20xx年生物质改造户运行补贴按照本方案发放。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供暖工程。对于清洁取暖三年实施周期内新增污水源等清洁能源集中供热重点项目的补助,根据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及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资金筹集规模和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补贴金额。

  (五)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城区(县城)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30元,市级资金为20元,县级资金为50元。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1.2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500元,市级资金为773元,县级资金为2727元。县级财政具体资金支付和分配方式以合同文件为准,超出部分由改造户等自行承担。

  (六)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程。对清洁取暖项目三年实施周期内开展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500元每平方米的补贴,由市级(含中央)和区市按照1:0.85的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资金为165元,市级资金为105元,县级资金为230元。

  (七)其他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清洁取暖改造推进过程中其他方式的补贴政策,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负责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业务指导。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改造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做好方案制定、招投标管理、项目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参照市里模式,调整或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一户成一户。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是清洁取暖项目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和城区(县城)清洁取暖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负责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镇(街)、村(居)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协调解决手续办理、迁占补偿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气代煤、电代煤、生物质取暖等改造技术方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统一改造,督导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把控,组织竣工验收。做好改造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清洁取暖运营维护,及时调处化解群众的相关投诉纠纷,确保群众满意。管道燃气企业是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对所建设管理经营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与维护承担主体责任,经营期间,应制定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烟台供电公司是电代煤工程配套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热力企业是清洁热源改造建设、热力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其他各实施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工程建设,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三)规范资金管理。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补贴政策,提高拨付效率,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运行费用等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保障清洁取暖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

  (四)加强安全督导。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健全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标准,加强对清洁取暖设备质量控制、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营服务等方面跟踪管理,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确保清洁取暖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安全及运行安全。要深化落实农村燃气“双安全员”(燃气企业安全员和村级安全员)制度,着力发现和整治问题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要加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区市政府(管委)要摸清底数,逐户建立台账,规范录入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慢、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全市通报、约谈、问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六)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继续开展“百万农户温暖行”活动,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传统燃煤危害,帮助群众算好环保账、经济账、安全账、生活质量账,凝聚清洁取暖共识。做好群众反映问题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加强舆论引导,防止网络不当不实炒作,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暖气片营销策划方案2

  为进一步做好采暖期集中供热工作,提高供热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确保集中供热安全稳定、高效有序,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立足资源供应实际,构建上下积极联动、部门协调一致的集中供热保障体系,统筹集中供热保障工作,规范供用热行为和市场秩序,解决好各类集中供热问题。

  落实集中供热企业供热主体责任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民生用热保障属地责任,强化集中供热事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跟踪问效,确保民生用热安全稳定供应。

  二、责任分工

  (一)牵头市级部门

  1、市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集中供热重大问题;就提前或推迟供热时间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督促、指导各区县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加强辖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集中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中供热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督促集中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供热质量、供热服务、设备检修等方面,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及时处理12345市民热线转办工单,督促、指导、协调集中供热企业处理相关问题;查处集中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西安城投集团,水电气暖企业。

  2、市发改委:对天然气保供情况实施监控,组织冬季高峰供气保障工作,处置天然气气源保障突发事宜;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石油、省天然气公司等上游单位协调争取气源,保障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锅炉用气;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集中供热启动工作安排,协调相关热电厂做好供热前准备工作;制定采暖期高峰供气天然气财政补贴方案;处理有关天然气气源保障和燃气供热价格问题投诉。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

  3、市住建局: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督促物业企业履行供热管理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开展小区内部供热设施巡检,协调解决小区内部供热问题;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时启动小区内部供热设备,及时公示收费、退费及供热故障等信息;教育、引导、督促物业服务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及合同规范供热,对发生瞒报、漏报、少报供热面积等“偷热”问题的物业服务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计入全市不良信用信息;处理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供热问题投诉。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4、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5、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拆改补贴资金;协调冬季集中供热企业煤炭准运工作;及时受理集中供热企业锅炉点火报备事宜。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6、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偷热”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借供热矛盾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供热事故抢修车辆办理相关通行证件,确保在执行抢修任务期间通行顺畅。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7、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集中供热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指导、协调、督促市级集中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等工作;指导市级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8、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处理利用供热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加强集中供热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协调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物业公司、集中供热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包括为供热服务的水电费);依法组织开展热能表计量检定工作。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西安城投集团,集中供热企业。

  9、市大数据局(12345市民热线):受理各类供热投诉,及时准确向相关单位交办。及时将投诉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问题,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部门交办;将投诉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住建部门交办;将投诉价格、收费方面的问题,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交办;将投诉“偷热”行为的问题,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部门交办;对于其他投诉,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交办。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业。

  10、市气象局:负责采暖期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特别是极端天气信息;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指导做好供热领域气象保障工作。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业。

  11、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督促协调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落实集中供热工作的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协调天然气气源及气源分配等事项;建立健全下属集中供热企业奖惩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群众评价等方面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或惩戒。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业。

  (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集中供热保障协调机制,研判辖区集中供热形势,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集中供热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每周对辖区集中供热厂站、用户进行走访调研。落实民生用热保障的属地管理责任,与各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常态化无缝对接,及时沟通、协调、处理采暖期集中供热天然气保供问题。督促辖区天然气公司制定完善采暖期集中供热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集中供热企业制定完善天然气锅炉缺气时的应急预案,督促集中供热企业、天然气公司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落实锅炉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组织辖区集中供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召开供热工作宣传动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及合同的行为,对属于物业服务公司责任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加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力量,每周检查集中供热厂站和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督促指导集中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访民问暖”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避免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及时严肃查处损毁集中供热管网设施的行为。

  (三)水电气暖企业

  1、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提前做好检修计划,确保采暖期集中供热企业用电的正常供应;对集中供热企业供电线路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停电。

  2、市自来水公司:提前做好检修计划,确保采暖期集中供热企业用水的正常供应;对集中供热企业供水管道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停水。

  3、各天然气公司:做好冬季采暖期天然气需求预测,科学调度,合理组织气源供应。制定完善采暖期集中供热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和“供用气安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在“压非保民”的前提下,全力保障无备用燃煤锅炉的集中供热企业采暖期天然气锅炉用气,尽力保障其他集中供热天然气锅炉用气;集中供热燃气设施管理人员24小时驻场值班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针对性应急演练,加强备品备件准备,确保应急及时有力。

  4、集中供热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供热服务、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标准;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热工作保障方案、“压非保民”工作方案及燃气锅炉缺气时的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应急保障物资、装备、人员及经费,做好随时投入抢修抢险工作的准备;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执行天然气“压非保民”措施,分阶段、分锅炉、分区域实行限供;统筹燃煤锅炉、天然气锅炉、热电联产余热及污水源利用,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取气源,提前储备煤炭,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定期巡查、及时维护供热设备设施,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更换老旧供热管网,指导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小区内部供热设备检修;落实24小时电话值班,及时办理12345市民热线等平台转办的投诉;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投诉集中的供热问题,就地化解,避免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开展访民问暖活动,向用户宣传供热知识,收集供热意见建议,现场解决供热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保障协调机制

  建立集中供热应急保障协调机制,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天然气公司、各集中供热企业配合,研究协调集中供热重大问题,及时研判供给和需求形势,积极争取天然气气源供应,协调煤炭储运,根据气象状况适时启动集中供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保障集中供热平稳、高效。

  (二)做好宣传舆情管理

  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类媒体,加大对供热知识、用热常识及供热服务等方面的宣传,推广普及供热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用户安全、合理、经济用热,并通过正规途径反映诉求。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集中供热企业要制定完善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对辖区内供热舆情进行研判,通过媒体正面宣传,引导社会舆情。强化对突发事件的媒体管控,加强部门协调沟通,防止出现集中供热问题炒作现象。

  (三)强化信息报送

  供热期间,各集中供热企业要定期向市城管局燃气供热服务中心报送锅炉运行、供热能力、燃煤消耗、天然气消耗、天然气缺口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各天然气公司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天然气用气量、供气缺口等情况。

  (四)加强督导检查

  集中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市城管局要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不主动、进展缓慢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问责。

  暖气片营销策划方案3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及我市《关于规范供热建设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我市城区供热工作,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1、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确保供热质量稳定,群众满意度提升,居民投诉率明显下降,社会和谐稳定;

  2、燃煤储备充足,供热保障能力强;

  3、稳妥推进热源企业直供到户,集中供热普及率显著提升;

  4、凡是安装热计量表并具备运行条件的小区,全部实施供热计量并按计量收费;

  5、逐步推行取暖费由银行代收代缴制度;

  6、各供热企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并实行末位淘汰制。

  7、各供热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供热企业运行事故率控制在2‰以下,故障报修处理及时率100%。供热效果能够满足居民需求,居民投诉率力争控制在3%以内,用户投诉处结率100%。

  二、工作要求

  (一)及早谋划,做好供热前的准备工作。

  1、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供热条例》及我市《关于规范供热建设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的暂行办法》。各供热企业要组织好对《山东省供热条例》、《关于规范供热建设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的暂行办法》的深入学习,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条例》、《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落实执行《条例》、《办法》的'相关要求。

  2、做好供热工作的全面检查、检修等工作。各供热企业必须在10月31日前将供热设备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安全、消防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上个采暖期的低温区、故障频发区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换热站、老旧小区集中供热管道锈蚀、渗漏等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回访和检查,进行彻底排查整改,消除故障,以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对人员到岗、值班安排、通讯联络、运行记录、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再检查;要通过召开冬季供热动员会议、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服务承诺等方式,进行供热工作全面动员,营造一切为了冬季供热的浓厚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要落实供热值班制度,严格岗位纪律,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3、做好燃料储备工作。各热源企业要尽早动手,统筹安排资金,尽早落实煤源,合理制定购储煤计划,做好燃煤储备工作,确保煤炭储备量不得少于30天的日最大耗煤量,并及时填报《全省城市供热用煤购储情况调度表》。各供热企业要按照上个采暖期月最大用汽量,预付蒸汽费,以保障煤炭储备。

  4、健全完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各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故障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到反应迅速、处理及时;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应对极端性天气的供热应急预案,出现极端寒冷天气,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一调度技术力量、物资储备等,提高整体保障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1、健全完善供热日报制度。正式供热一周内,各供热企业要将所管辖小区每小时的蒸汽或热水流量、压力、温度、已供小区、未供小区等信息于每天9时和17时,报市政局供热管理办公室。对供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遇有重要事件和突发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要组织好维修人员和供热人员及时、高效解决发生的供热问题,处理好群众投诉,尽快稳定所辖小区的供热秩序,同时注意适当提高居民室内温度,使供热有一个好的开端。

  2、各供热企业要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书》,保证供热温度达标,并严格信诺践行。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要坚持24小时值班服务,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接到用户诉求后2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处置,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服务;要继续落实用户投诉专人办理制,居民投诉按时处结率要达到100%;要加强用热知识宣传,引导用户科学合理用热,增强节约意识;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化解排除涉热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若供热小区发生群体上访事件,供热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到达现场,确保问题快速解决,对处置涉热问题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单位,将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和诸城市《关于规范供热建设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的暂行办法》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多措并举,强化对供热企业的监管

  1、实行取暖费统一收缴。取暖费的缴纳由银行代收,专户存储。所有供暖企业需到诸城农商银行开设取暖费收缴专用账户,居民就近到诸城农商行各分支营业网点缴纳取暖费,各供热企业不得私自收取用户的取暖费。若发现热力公司未给用户出具统一凭证或有住户反映热力公司私自收取居民取暖费,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缴纳供热服务质量保证金。供热企业于11月xx日前,将收取的取暖费按总额10%的比例交纳供热服务质量保证金。未足额交纳供热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热源企业不予开闸。供热服务质量保证金在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分户立账,市政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供热质量监管、居户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事宜,采暖期结束后xx日内将剩余资金退还供热企业。

  (四)全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小区必须实现按用热量收费。各供热企业做好供热计量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做好供热期间热计量设施巡查、检查工作,在11月xx日及3月16日各抄表一次,在采暖期内每周抄表一次,并将抄表记录按规定报市政局供热管理办公室。今冬继续实行局领导班子包靠,科室人员分片包干,确保供热计量工作稳步推进。对分户计量的用户未按照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按本年度城区平均退费额的1、1倍对热用户进行退费;对拒不实行热计量的供热企业,将按《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予以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将冬季集中供热确定为“一把手”工程,局里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调度协调相关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人员包靠热力公司,并对该包靠范围供热负责到底;各供热公司经理要全力靠上,并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凡供热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无合格职业资格及培训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各换热站点要按操作规范要求配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人员素质上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服务意识、服务观念、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供热企业末位淘汰机制。供热办不定期开展供暖检查,密切监控城区内的供热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供热安全隐患,确保供热安全运行。严格按照《诸城市供热企业监管考核办法》对各供热企业进行考核量化,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供热企业末位淘汰,依据规定取消其供热经营许可,清除出供热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我市供暖事业的有序、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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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城市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供热、满足需求、节约能源、改善民生为目标,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市场导向、属地管理、分区建设的原则,完善城市供热基础设施,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民生为本、保障优先的原则,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xx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要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争取到20xx建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为补充的热源充分保障的集中供热体系,实现多热源联网,具备相互支援能力。

  (二)加快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结合集中供热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开展xx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自20xx年起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3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到20xx年采暖期,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xx年采暖期,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中心城区、宣化区、下花园区要依据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加快推进热源工程建设,全面满足和保障城市集中供热发展需求。积极开展供热老旧管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制定改造和投资计划,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编制张家口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规划。

  责任分工:

  1、编制《20xx~20xx年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分户改造及投资计划》。(各区政府负责)

  2、制定《张家口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规划》。(市公用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

  3、完成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或调整并报批。(市公用局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设施建设

  按照我市集中供热热源总布局,加快热源厂建设进程,保障集中供热健康有序发展。全力实施张家口发电总厂机组改造及供热首站工程、桥东区区域锅炉房续建工程、桥西区区域锅炉房续建工程,争取年内竣工;努力推进河北省建投宣化热电厂二期项目、张家口热电厂二期项目,力争早日开工;加快编制中心城区热源联网规划,加强各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实现多热源联网,提高热网事故备用和热源相互支援能力。加强污染物排放替代消减量的储备,在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中向热电联产项目倾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创造条件。

  责任分工:

  1、桥西恒峰热力公司2×70MW锅炉房续建工程,实现年内竣工。(桥西区政府负责)

  2、桥东东源热力公司2×63MW锅炉房续建工程年内完成前期工作,20xx年竣工。(桥东区政府负责)

  3、张家口发电总厂2×300MW机组改造及供热首站工程,力争年内竣工,确保20xx年9月投产。(市发改委、大唐张家口发电总厂负责)

  4、河北省建投宣化热电厂二期工程(2×350MW)项目,力争年内完成前期工作,20xx年投产。(市发改委、河北省建设宣化热电厂负责)。

  5、张家口热电厂二期工程(2×300MW)项目,力争年内完成前期工作,20xx年投产。(市发改委、大唐张家口热电厂负责)

  6、编制区域热源联网规划方案,实现各热网互联互通、相互支援能力。(市公用局、有关区政府、有关供热企业负责)

  7、继续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增强供热安全性和稳定性。(市公用局、有关区政府、有关供热企业负责)

  8、加强污染物排放替代消减量的储备,在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中向热电联产项目倾斜。(市环保局负责)

  (三)理顺供热价格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制定热价时充分考虑热电联产企业和区域锅炉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同时要考虑各种供热成本的增加。研究建立以不少于1个年度为周期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

  责任分工:

  1、研究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指导意见。(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2、制定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召开听证会。(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局,20xx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基础热价比例30%、计量热价比例70%的价格政策和“多退少补”收费政策。(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局,20xx年9月底前完成)

  (四)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管网改造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运行安全。完善财政补贴机制,设立供热保障金,在供热价格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用于供热企业亏损补贴。加大既有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支持,确保节能效果。

  责任分工:

  1、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利用3年时间对xx年以上老旧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用局负责)

  2、设立供热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供热企业亏损补贴。(市财政局负责)

  3、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用局负责)

  (五)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同步推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监管,加快制定能耗定额及超定额加价政策,逐步降低大型公建能耗。

  责任分工:

  1、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既有建筑3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170万平米以上。(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监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负责)

  3、到20xx年底前,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xx年底前,达到50%以上。(市公用局,各集中供热企业负责)

  (六)创新供热能源模式

  积极稳妥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鼓励在新建办公楼、车站、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物或建筑群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推广燃气、热泵、太阳能、工业余热、低品位热源等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在供热中的应用,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责任分工:

  1、积极稳妥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研究提出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指导意见。(市发改委、市公用局负责,20xx年6月底前完成)

  2、推广燃气、热泵、太阳能、工业余热、低品位热源等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在供热中的应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用局负责)

  (七)提升供热服务

  完善管理体制,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加强服务管理,细化供热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格落实供热投诉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解决,在整个采暖期内实现全覆盖达标供热。

  责任分工:

  1、细化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市公用局、各集中供热企业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2、建立投诉首问责任制。(各集中供热企业负责)

  (八)制定供热规范性文件

  修订《张家口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力争年内出台。有效规范供热规划、建设、供热用热及设施管理,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确保供热建设、经营管理等有法可依。

  责任分工:

  1、修订《张家口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法制办、市公用局负责,20xx年9月底前完成)

  2、编制《张家口市突发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市公用局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市供热保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设立区供热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供热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供热保障、供热服务及计量收费中扯皮推诿,不履行责任的企业,要严肃查处。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中,要一并制定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

  (二)强化行业监管

  加强供热经营监管,凡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均要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综合考虑企业供热能力、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应急保障能力等各项因素,择优选择供热经营者。对不能满足供热保障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清理整顿。加强供热运行监管和行业指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岗位操作规程,保障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市公用局、各区政府负责)

  (三)健全保障机制

  建立用煤保障机制,实行“冬煤夏储”,落实供热用煤计划,加强统筹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冬季用煤充足。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各区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要认真总结本采暖期存在的供热问题,研究下一年采暖期的供热方案,经市公用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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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冬季清洁供暖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xx〕12号)和《鄂尔多斯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函》(鄂能局函〔20xx〕30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气则气”为原则,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推进城镇供热能源清洁利用和供热系统高能效,加快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良好基础。

  二、发展现状及目标

  (一)取暖现状

  全旗总取暖面积937万平方米,清洁取暖面积70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74%,其中城镇地区清洁取暖面积386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100%;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面积314万平方米,清洁取暖率为56%。

  (二)总体目标

  构建城镇地区以天然气和燃煤锅炉集中供暖方式为主,农村牧区优先利用天然气、电供暖、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的清洁取暖体系,有条件地区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到20xx年,热网系统失水率、综合热损失明显降低,新增用户全部使用高效末端散热设备,大力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基本实现清洁供暖率达到100%,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三)清洁供暖方式

  1.大力推广电供暖

  农牧民冬季用电量较少,腾出的大量供电空间可满足居民供暖用电需求,为推广电供暖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障。我旗要采取以下方式推广电供暖,一是要根据我旗实际情况,结合散煤替代工作,优先在农村牧区住户相对分散的地区实施源网荷储多源热泵供暖、发热电阻丝、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替代燃煤采暖;二是对燃气(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实施储热式电锅炉、热泵等集中式电供暖;三是鼓励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四是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苏木镇区、国省道服务区和人口集中点聚集区,充分利用风光资源优势,借鉴已有新能源供热项目,开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供暖,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实现苏木镇绿色电力供暖。优先在阿尔巴斯苏木和木凯淖尔镇政府所在地推广实施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

  2.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

  在气源充足、具备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天然气供暖。与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可在各苏木镇和各嘎查村社区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点对点气化装置,推进管网建设改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推广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等多种方式供暖。

  3.加快淘汰“小锅炉”供暖

  将淘汰和改造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淘汰和改造计划,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和市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助力清洁供暖工作的推广。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促进我旗清洁取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统筹推进系统治理,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决定成立鄂托克旗冬季清洁取暖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振平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材料文件,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督查指导全旗清洁取暖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根据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分别抓好落实。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⒈各苏木镇为本区域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实施和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落地,加快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定期向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⒉旗住建局牵头对全旗清洁取暖现状进行摸底调研,编制全旗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指导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清洁取暖专项补贴资金,负责统筹指导全旗各类清洁取暖项目并按规划方案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

  ⒊旗财政局负责全旗农村牧区清洁能源取暖项目资金筹集工作,并与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有效衔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贴;根据财力可支撑能力确定落实本级配套补贴资金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

  ⒋旗林草局负责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林草征占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⒌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用地政策,明确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划拨使用等相关事宜,为清洁取暖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⒍旗发改委负责研究完善和落实电价、热价政策,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市发改委进一步明确清洁取暖电价,保证煤改电项目可持续运行。

  ⒎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淘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燃煤锅炉。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确保各类供暖锅炉污染物达标排放。

  ⒏旗能源局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电源、气源保障工作,推进管道间互联互通建设,加强电采暖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协调自治区能源局、市能源局及时将新增配网工程纳入全旗配网规划,推进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指导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

  ⒐旗工信和科技局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全旗煤改电项目参与电力交易。

  ⒑旗农牧局要大力在农村牧区推广电供暖,结合当地实际推行分散式电供暖和集中式电供暖代替燃煤采暖。协助旗住建局开展农牧民采暖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⒒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⒓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推广具备电供暖改造条件的城镇住户、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采用分散式电采暖及电储能供暖,进一步降低热力管网热负荷。

  ⒔旗宣传部负责制定清洁取暖工作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清洁取暖对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⒕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洁取暖产品设备质量安全监管。

  ⒖鄂托克供电公司、棋盘井供电公司根据清洁取暖项目规划方案及时修订配电网建设规划,完善电网设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项目接入条件提前安排专项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城镇配电网和农网建设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农村牧区清洁供暖项目顺利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组建“清洁取暖”工作专班。全旗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专班设在旗能源局,从能源局、住建局、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抽调人员。

  (二)摸清并建立全旗“清洁取暖”台帐。全旗已完成改造3650户,按照全市清洁供暖方案要求到20xx年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全旗13000余户农牧民全部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各苏木镇在充分征求农牧民的意愿下,务必于20xx年4月20日前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

  (三)整村推进,试点先行。20xx年每个苏木镇确定2个试点嘎查村进行整村联建集中改造。把试点建设好,为我旗全面铺开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夯实基础、积累经验,20xx年全面推开并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乌兰镇:沙日布日都嘎查、赛罕塔拉嘎查;

  棋盘井镇:呼吉嘎查、伊克达赖嘎查;

  蒙西镇:渠畔村、碱柜村;

  木凯淖尔镇:桃力民村、达楞图如村;

  阿尔巴斯苏木:乌兰乌素嘎查、巴音乌素嘎查;

  苏米图苏木:巴嘎额尔和图嘎查、查汗敖包嘎查。

  (四)公开招标电采暖经营企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和资质。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信用良好,三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所生产的电采暖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使用安全、质量可靠,用户反映良好;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相对稳定。旗政府根据推广电采暖类型的入围条件,依法依规确定电采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并在旗网站公示,负责设备的招标。

  (五)项目监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监理公司负责电采暖生产经营企业的设备安装、调试全程监督。

  (六)项目验收。“清洁取暖”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由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七)资金管理及结算。旗财政局负责“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旗审计部门对“清洁取暖”资金补贴进行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电价政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保障补贴到位。对参与清洁取暖农牧户由政府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文印发“清洁取暖”补贴方案。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调度、督查反馈和监督考核等机制,倒排工期,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约谈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清洁取暖政策知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意识,提高全社会推进清洁取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清洁取暖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信息反馈。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农村牧区清洁供暖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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