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

2022-10-10 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通用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1

  为做好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市粮发[]50号)和《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春季粮油安全检查的通知》(德市粮发[]31号)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安排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和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库存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嵘任组长,副局长胡宏任副组长,林阶勇、徐罗湘、林雪、肖成秀、杨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牵头对库存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检查范围

  本次库存检查的范围包括存储在市区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与银行收购代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xx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备承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是否存在各级储备粮混装混存、储备粮与企业商品粮混混装混存等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登统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是否建立,与实际承储情况是否相符。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如《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八)春季粮油安全检查:

  1、库存粮油的“一符、四无”和储备粮油的“三专、四落实”情况;

  2、科学无公害储粮,机械通风、粮温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微机测温电路是否畅通准确;

  3、粮油质量的管理情况;

  4、储粮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上报等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企业按要求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在3月28日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发行和有关单位

  ,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自查,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整理工作。市粮食局、农发行将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尤其是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结合省级联合复查,国家粮食将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阶段。在库存检查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企业自查汇总表和省级储备粮抽查汇总有,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对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企业要依据本次检查时点数据,更新《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二)落实检查责任。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正确处理账务,做好自查准备工作,确保按《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开展自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确保企业自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严格保密工作。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2

  按照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粮食行业的特点和经营工作实际,县局决定,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结合治理“餐桌污染”建设“粮油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集中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县粮食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检查他们是否按期审核换证,并引导他们积极入市收购。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少两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包括最低收购价移库粮食质量索证和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按照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xx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库存检查的企业,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县粮食局复查率要达到50%以上。对省级储备粮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品质年检,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严格抽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清责任要求立即整改。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储粮药剂使用规程,进一步规范储粮药剂的管理,建立储粮药剂的购买,使用备案制度,严禁滥用,超量使用储粮药剂。四是要加强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专项整治

  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粮供应单位要对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自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这次质量检查要对军供粮油,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确保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帐和质量档案制度及对粮油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的报送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质量档案建立和报表报送率要达到100%。这项工作将是粮食经营者在年内粮食行业中参评“放心粮店”、“放心粮油流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率要达到100%。三是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加强成品粮的进货监管,促进粮食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展开,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达贵禄局长担任组长,张永宏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督检查股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由一把手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采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责任心较差,粮食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上述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发生恶性的事件,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食安、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省、市粮食局和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六)完善制度,标本兼治。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退市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切实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做工业用途。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将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从而提升诚信单位的知名度和其经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提高对不履行义务、不经营合格产品、不诚实守信、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粮食经营单位的“失信度”,让其自行退出市场。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监管对象履行义务的宣传,在我县粮食行业中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3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xx”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的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xx”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周转储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要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xx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相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xx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xx年6月上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xx年6月中旬至20xx年11月底,各地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20xx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xx年12月上旬前,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xx年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完成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各地可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省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14日前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能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特别是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之间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4

  根据县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会《关于印发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安委会发〔20xx〕5号)和县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我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了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安排部署,靠实责任落实。

  4月14日经局务会议研究,重新调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5月8日召开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县上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安排部署了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同时,结合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XX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了县委办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督查的通知》。

  二、深入粮食企业排查隐患,加大安全治理。

  5月10日我单位邀请县委分管领导高小华同志和政府分管领导柳杨亮同志一同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为主,共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7条。其中XX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3条,一是办公楼内无应急照明灯;二是办公楼内电表箱未上锁;三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上无电话号码。甘肃省打柴沟粮油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4条,一是文件分类不规范;二是办公楼内灭火器已过期;三是配电箱外安全警示标示不清晰;四是库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电表箱未上锁,临时用电线路混乱。所有隐患已对责任整改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为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做好准备,要求粮食系统一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补齐短板,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防止在巡查过程中出现“想不到”、“不知道”等问题。二要逐条逐项落实印证资料,资料要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不得弄虚作假。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通过定期不定期方式全面检查整治各类隐患,保持大检查高压态势,确保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有力有效。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5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质量工作实际,国家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xx〕15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xx〕14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xx〕193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省级粮食部门组织的复查要达到10%以上。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国家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尽快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的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抓紧制修订急需的粮食产品及检测技术国家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xx〕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全国所有省份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国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6

  认真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监价字【20xx】100号)和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更好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集中查处一批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确保我区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平稳有序。

  二、整治主要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市场监管职责,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对粮食购销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一经查实,从严处置,绝不姑息。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的收储、库存、销售等粮食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价监办牵头,各所配合)

  2.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价监办牵头,各所配合)

  3.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标准化室牵头,各所配合)

  4.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执法大队牵头,各所配合)

  (三)检查步骤

  1.摸排阶段(20xx年9月底)。各市场监管所要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摸排,摸清底数,为下步检查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摸排底数于9月底前报送区局。

  2.检查阶段(20xx年10月至20xx年1月)。专项检查开展以后,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检查内容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对购销业务量大、粮食库存多、问题反映集中的粮食企业、基层粮库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多渠道收集违规线索,对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3.整改阶段(20xx年2月至20xx年4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发现问题的粮食企业、基层粮库整改情况不定期回查,直至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要根据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召开专题党组会,剖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做好下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

  4.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5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内检查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对辖区内粮食购销领域重点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巩固好执法监管工作成果。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监督检查,力求取得持久性成效。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价监竞争、执法大队、标准化室等各条线要协同推进。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严防监管缺失缺位、履职不公、执法不严、失职失责等责任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对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各基层粮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盲区,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二)注重工作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统一安排,与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与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粮食购销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提醒告诫,引导粮食经营者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要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畅通平台,及时处置涉粮投诉举报,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和警示效应。

  (四)做好总结报告。各所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汇总当月价格、计量检查工作和线索移交情况,包含检查单位数、立案结案数、退还没收罚款金额等。20xx年1月底前上报检查阶段工作报告,20xx年5月底前专项整治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报送工作总结报告。遇到重大情况或重大案件随时报告。

  粮食系统专项整治策划方案7

  一、治理范围

  20xx年以来销售出库的省、县两级地方储备粮均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目标和排查重点

  (一)治理目标。

  对20xx年以来的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进行检查和排查,重点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严查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等行为,确保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排查重点

  1、20xx年5月前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是否列为“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

  2、20xx年5月后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是否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是否存在承储库点购买本库竞价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规行为;

  4、承储企业是否配合买方查验所拍政策性粮食;

  5、承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

  6、是否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

  7、是否在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

  8、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以各种借口干扰、拖延出库进度的现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赖礼三,副组长:黄小敏,成员:黄荣奇、温祖文、黄景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中心秘书股。

  (二)抓好落实。

  收储公司要认真对照排查重点自查自纠,9月1日前完成企业自查工作,填写《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台帐和自查报告逐级上报,中心专治办要及时了解专项治理进度和有关情况,搜集数据资料,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三)严肃纪律。

  专治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被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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