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调查方案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查方案 篇1
1、活动主题:“查看化肥厂排放污水对本地农作物的感化”
2、讲课年级:高二年级
3、简要活动方案:
1.观光混浊现场:
让门生深切实际环境中,身临其境,经过议定对现象查看,开掘农作物受害的祸首祸首,从而唤起社会责任感,鼓励创设热忱,从而创设自动投入科学探讨的极佳平台。
2.评论辩论、订定查看方案:
门生评论辩论、分组,订定查看方案,教师教导并参加方案可行性评论辩论。每组结束课题查看方案书面材料。
3.分组观察:
小构成员分工协作,访问居民,查阅有关资料,查看本地建化肥厂之前及以后农作物的发展状况,当真记录。
4.结束查看报告:
各组集结并向全班报告请教。分析本地化肥厂排水对农作物发展的感化。
调查方案 篇2
为规范全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及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麻江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具体工作由麻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
(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
(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房屋性质变更的。
(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
(十一)成套住宅、商品房项目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
(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
(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整体转移的除外)。
(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转移的。
(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
(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
(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
(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的。
三、开展权籍调查,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一)申请。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麻江县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
(二)收件和受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接收当事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对照申请书中载明的不动产类型、范围、对象、种类、数量等,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且与申请调查内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附件2)。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自收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附件4),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内业资料收集整理。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后,权籍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和各类登记资料成果,并收集拟调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性信息。
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和数据存于其他不动产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可以根据情况向县林业、农业、规划、档案等相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从相关部门查询获取有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数据成果。
(四)权属调查。权籍调查人员应当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现场勘察核实不动产权属状况。
对不动产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再重新组织指界,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成果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或界址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指界;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指界。
指界过程中涉及违约缺席指界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xx)中关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工作时间不计入权属调查工作期限。指界过程中发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权籍调查工作终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权属争议情况及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
权籍调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指界情况,结合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及不动产单元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以及该类不动产权利所对应的相关调查表。
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利用已有资料成果不再重新指界的,权属调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不动产测量。权属调查完成后,未涉及原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变化且符合测量技术标准的,直接引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不再重新进行测量。权籍调查人员应当利用已有不动产测量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
不动产未开展过测量,或不动产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重新测量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相关不动产测量。从事不动产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测绘的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不动产测量工作原则上应当由1家测绘单位承担完成。测绘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不动产测绘合同或协议。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xx〕41号)有关规定,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形成不动产测量报告、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及相应的矢量数据成果。相关报告成果的内容及要素应当齐全完整,符合有关行业测量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直接导入不动产权籍空间数据库的入库标准。不动产数据成果应当提交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测绘工作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将有关测绘成果提交给委托人。
(六)成果审查及入库。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测量成果数据进行审查,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附件5)。审查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附件6)。
引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再对不动产重新测量的,权属调查完成后,直接进行成果审查。
审查合格的权籍调查数据成果,方可导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临时数据图层。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正式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成果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测绘情况的,测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做好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入库工作。
(七)成果归档。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四、相关要求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按一式两份出具,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档备查。
上述文件原则上应告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到场领取的,应在《送达证明》(附件7)上签收;当事人不到场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办理人员应当在《送达证明》上记载送达的有关情况。
(二)不动产测量成果中涉及房产测绘的,原则上在提交审查前还应当先经过房产实测成果审核。具体要求按照县住建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现原有宗地测绘、房产测量等成果不准确或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权籍调查相关表格调查记事栏中如实记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权籍调查时涉及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用宗地,需要计算各自土地面积时,除各自独有(独用)面积按照有关要求测量计算外,共用部分可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由共有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土地的,不单独显示分摊土地面积,仅显示共同共有土地的总面积并标明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土地的,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各自约定的份额分摊计算。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的有关内容,应当结合通过房产实测成果审核的有关房产数据填写。
(六)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县统一启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表格图例样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形成相应的调查成果资料。本方案印发前,已按原有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程序进行的有关调查、测绘工作,仍按原有工作程序及要求形成调查、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应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调查方案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意义
客家古民居以其聚族而居、规模宏大、造型独特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而闻名世界,在中国传统民居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中国七大民居类型之一,是特有的不可再生资源。xx是客家民居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客家古民居调查、评选活动,对挽救、保护这一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作为实物依据,有利于研究客家历史、文化、经济、习俗;二是可以借鉴其营造技术和设计理念,适用于今后城乡规划建设,有利于继承、改造和发展具有浓郁客家和地方特色的城乡建筑艺术;三是可以适度开发利用,建成特色旅游区景点,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四是可以挖掘提升客家民居中隐含的“慎终追远”、“聚族而居”的团队精神和尊老爱幼、崇文重教、和睦相处、勤俭创业、尊重自然的人文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对xx客家古民居的调查、评选活动,全面掌握我市现存的客家古民居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市客家古民居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建立全市古民居的档案名录,组织编印《xx客家古民居》图书,评选xx市特色古民居,为建设客家特色城乡,发展旅游事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三、活动范围和标准
(一)古民居调查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客家古民居是指有60年以上建筑历史(特别有价值的近代建筑可适当放宽年限),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包括各种类型的古民居、祠堂等。
(二)特色古民居的标准。
1、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整体建筑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反映一个朝代、一段时期、某个地区历史沿革、风格独特,经修缮后可恢复历史原貌的;
2、主体建筑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并具有可供研究、欣赏的各种雕刻、装修、彩画的;
3、著名人物居住、活动或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并有条件恢复原貌的;
4、形制基本完整,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经修缮可恢复原貌的古民居建筑;
5、格局基本完整,具有恢复原貌条件且比较集中的古民居群落。
对一些建筑风格独特,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但无法恢复原貌的古民居、古建筑可登记上报,下来制定出防止进一步损害的保护措施,进行现状保护。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xx客家古民居调查及特色古民居评选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文广局、文联、建设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调查活动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成立专业调查队。
组织具有专业力量的调查队3~5个,每个调查队由摄影、编辑、联络人员共2~4人组成。调查队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各镇(街道)推荐上报的有特色的客家古民居进行拍摄、编撰文字资料;编辑出版《xx客家古民居》一书。
(三)成立专家评审小组。
聘请文化、文物、建设、国土、旅游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评选“xx市特色古民居”,报市政府授匾公布预以保护。
(四)镇(街道)成立古民居调查、推荐活动办公室。
各镇(街道)相应成立客家古民居调查及特色古民居评选活动办公室,由主管业务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文广、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客家古民居进行调查、建档工作;做好有特色的古民居的推荐工作;协助市调查队做好实地调查工作,提供有关的文字资料。
五、时间与步骤
(一)时间安排。
客家古民居的调查、评选活动时间为20xx年3~7月。
(二)实施步骤。
客家古民居的调查评选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xx年3月20日~4月31日):调查摸底阶段。
由各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民居进行调查、登记,根据古民居的地址、名称、类型、结构、年代、面积、屋主等情况,逐一登记填报《xx市古民居调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统一整理上报汇总形成县、镇、村三级档案体系,汇编成册并建立档案。对有价值的特色古民居填报《xx市特色古民居推荐表》(详见附件2),推荐上报。具体要求: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古民居的调查范围,对本辖区内的古民居进行全面的调查填报,做到不漏不重。
(2)镇(街道)、村要具体、详细地填报《xx古民居登记表》,汇编成册建立纸质文本档案及电子文本档案,上报2份纸质文本档案及电子文本档案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严格对照特色古民居的标准,填报《xx市特色古民居推荐表》,并提供初步搜集、整理的文字资料。
2、第二阶段(20xx年5月1日~6月31日):整理编印阶段。
由专业调查队对各镇(街道)推荐的特色古民居进行筛选,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客家古民居(包括牌匾、古井、古树)进行拍摄、编撰文字资料,编辑出版《xx客家古民居》图书。
3、第三阶段(20xx年7月1~31日):评选授匾阶段。
通过媒体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开展评选xx市特色古民居活动,专家评审小组集合各方面的意见,根据评选标准,评选出“xx市特色古民居”。由市政府颁发“xx市特色古民居”牌匾,符合条件的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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