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民办小学学费

2020-11-20 小学

  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新学期收费标准来了!伙食费、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等服务性、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昆山民办小学学费,希望大家喜欢!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免收学杂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苏价费〔2010〕336号),伙食费、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等服务性、代收费用由学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1、根据苏教财〔2010〕14号《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6〕167号《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因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学费。

  2、收费标准为:

  三、公办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收费标准

  1、根据苏财规〔2012〕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2、艺术类收费标准及代办费、择校费、服务性收费标准为:

  四、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备注:(1)托儿所、幼儿园招收托儿班的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可另行加收50元/月。

  (2)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30%。

  (二)关于收费的几项规定

  1、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对持有经我市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的保教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4、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5、保教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0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标准收费,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转园入学的幼儿,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民办(民营)中小学收费标准

  1、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免收课本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2、根据苏教财〔2010〕14号《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6〕167号《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因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免收学费。

  3、根据苏财规〔2012〕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4、根据苏价费〔2018〕69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0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标准收费,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入学的新生,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学校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符合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入园条件的幼儿,保育教育费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结算周期和退费管理方式等相关内容。

  2、已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幼儿园根据发改委、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 “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4、本学期保育教育费按5个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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