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主办,在原广东汕头教育学院(含汕头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商业供销学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招生须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代码:8880010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范围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具有汕头市户籍,符合汕头市2021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五条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000元。
第十六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粤价﹝2008﹞150号>、<汕价﹝2008﹞121号>文件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号)文。
第十七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报考我院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考生正式录取后,学校不给予调整专业。
第六章报名方式
第十八条小学教育专业的报名办法由汕头市招生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考试办法
第十九条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
公费定向的小学教育专业招生对象为具有汕头市户籍,符合汕头市2021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需在汕头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并通过2021年由汕头市教育局与我院共同组织的乡村小学全科教师面试,在面试合格基础上参加汕头市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具体报名、实施办法由汕头市招生办负责。
第八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教师教育类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款规定,应具备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四肢健全无明显残疾,请考生慎重报考。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公费定向报考条件及录取条件的考生,由汕头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并依据考生2021年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汕头市普通高中提前批通过省中招平台向我院投档;由我院依据考生中考成绩,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汕头市招生办在公费定向投档前,分别将汕头市2021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和投档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考招二处和我院。
第二十四条我院拟录取名单在汕头市招生办投档后2天内通过省中招平台报省招生办,在省招生办录取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学院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费定向类型考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同时,汕头市招生办对被录取考生档案作挂档处理,即不能再投档参与当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第十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新生在接到我院录取通知书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校缴费注册。超过两周未到校缴费注册的将按学籍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我院于新生入学后对入学新生的资格进行复查,经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一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专阶段免学费、助学金政策范围参照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市财教〔2013〕71号文)执行。
大专阶段资助: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受资助者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
4.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800元、600元。
5.其他来源于社会机构、企业的奖、助学金。
(注:若国家、省奖学金、助学金政策有变动时,以国家、省的政策为准。)
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
联系人:陈锦德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3582500
电子邮箱:o_jcs@stpt.edu.cn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630402、88607737
传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o_zsb@stp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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