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招生章程

2021-03-12 大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文山学院招生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或云南省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文山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556

  (三)学校地址:

  1、本科教学区为文山学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2、专科(含五年制大专)教学区为文山州职教园区,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

  (四)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文山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文山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我校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我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艺体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泰语、越南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的“三校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到我校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我校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定后,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文山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有“奖、贷、助、补、减”的帮困助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7190、2825077(兼传真),举报电话:0876-2666609。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http://www.wsu.edu.cn(学校)http://zjc.wsu.edu.cn(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全日制教育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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