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年成都市郫都区外地随迁子女入学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01、适用对象
在郫都区居住就业的来蓉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细则。
02、申请条件
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
(一)积分申请
1、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积分达15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郫都区合法稳定住所,且在郫都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申请人居住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4、申请人与郫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郫都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5、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学籍信息需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国网学籍号、现就读年级等)。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签章的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3、申请人与郫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郫都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在郫都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产证等,且申请人居住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具体为:
①自购房者:提供郫都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及物管提供的入住满一年的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3》或《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及物管提供的入住满一年的证明。
②租住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③居住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自购房者:提供郫都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及物管提供的入住满一年的证明。
④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者:提供郫都区范围内该单位集体宿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及单位出具的实际居住一年的证明。
6、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学籍信息需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国网学籍号、现就读年级等)。
符合上述两类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由郫都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03、申请时间
就学当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04、办理程序
(一)申请提交。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1、申请人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
2、下拉菜单至页面底端,并点击图片。
3、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
(二)网上审核。5月份的工作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平台,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资料进行初审。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对提交材料需进一步审核的,按平台提示办理。区教育局复审后,通过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三)学位确认。7月第三周,通过平台发布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四)学生报到。8月第四周,通过复核的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05、其他
(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二)已享受政策在郫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在同一街道(镇)、同一学段不办理转学,继续在原学校就读,直至完成该学段学习。
(三)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当年成都市郫都区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校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四)部分区域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五)截止申请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未满6周岁儿童申请材料不予受理。超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需提供原籍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就读证明或缓学证明。
(六)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子女在郫都区入学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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