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2024-08-06

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我市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xx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由政府部门牵头,发动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工作岗位,组织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见习的实践性活动。其目的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帮助毕业生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创造条件,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组织管理

  市人事局牵头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认定见习单位、审定见习学员、协调见习补贴发放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见习单位与见习岗位

  见习单位一般为本市具备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能为见习对象提供相应见习条件的企业。见习岗位一般为本市企业中适合毕业生工作、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岗位。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自愿申报,经市人事局认定后,统一纳入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条件好的见习单位,市人事局将向上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见习对象

  参加见习的对象(以下简称见习学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xx户籍或入校前具有xx市常住户口;

  3、符合见习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等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5、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协议各项约定。

  五、见习待遇

  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由市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800元/月·人。其中,市财政承担400元/月·人,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同时,统一为见习学员办理见习期间的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承担。

  六、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由见习学员提出申请,经见习单位同意,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累计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七、实施办法

  1、征集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通过走访联系我市企业及在网络、媒体上刊发信息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

  2、见习信息发布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报送的《xx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附件1),经汇总、确认后,在xx人事网、侨乡人才网及高校网站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3、毕业生报名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xx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提交《见习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就业推荐表等材料进行预报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对毕业生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4、供需对接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见习供需信息库,通过毕业生自荐、见习单位自行联系、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或依托人才市场进行供需见面等方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经双方达成意向,实现供需对接。

  5、签订《见习协议书》

  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双方签订《xx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见习学员办理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协议书》应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的权利义务。见习开始时间以鉴证后第二天起计。

  6、实施见习

  见习学员根据《见习协议书》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见习结束时,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xx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作为今后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毕业生的依据。

  7、见习补贴的发放和拨付

  见习学员的见习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的见习生活补贴费用在见习期满后拨付,由见习单位填写《xx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报表》(附件5),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将补贴费用直接拨入见习单位账户。

  八、见习管理与服务

  1、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应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见习单位应加强对见习学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维护见习学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见习单位不得随意提前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见习学员出现违约并拒不改正者,见习单位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核实后,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见习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协调和服务。见习单位、见习学员如遇到双方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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