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并相继批准出台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率先在上海市启动,目前试点已扩至9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我州的“营改增”试点工作,责成州人大常委会就“营改增”试点对我州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以及企业税负的影响等方面做好先期调研工作。六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州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下发了《关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全面部署了“营改增”调研工作。会后,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迅速行动,拟定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试点企业税负和收入的测算,分析“营改增”对相关行业企业及我州税收产生的影响,做了大量繁琐、细致的工作,顺利完成了“营改增”纳税人户籍由地税向国税的交接。六月中下旬,州人大财经工委在常委会主管主任闵光道的带领下,就“营改增”工作分别到州国税、地税、财政和部分企业进行了调研摸底。7月3日,组织召开了州暨延吉市“营改增”座谈会,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闵光道,州人大财经工委,州国税、地税、财政,延吉市人大、国税、地税、财政及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一、基本情况
根据《延边州国家税务局、延边州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户籍交接方案》,全州国税、地税部门进行了“营改增”户籍交接工作,国税部门共接收地税部门提供的“营改增”户籍19741户,占地税管理总户数的16.65%。交接户中交通运输业15701户,现代服务业4000户,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广播影视行业37户,铁路运输业3户。交通运输业的15701户中个体出租车6127户,占39%;货运和客运9566户,占61%。经过两次审核,截止6月21日共确认“营改增”户籍16745户,并导入到国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按企业类型划分,企业共有1631户,占9.74%,个体共有15114户,占90.26%;按行业划分,交通运输业共有14480户,占86.47%,现代服务业2265户,占13.53%。
未确认的户籍为2996户,包括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非正常或已注销的纳税人。
二、“营改增”试点对我州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增值税税负有增有减,但总体税负下降。试点后,原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全部保留过渡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对全州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而对发生应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
为提前做好效应分析,现以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企业上报的数据为依据,对全州税制转换后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初步测算。
(一)“营改增”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大面积下降
一是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不含税价款的3%缴纳增值税,即换算后只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2.91%(1/1.03*3%)缴纳增值税,每个纳税人税负都下降0.09%。20××年,全州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中,共有183户纳税人缴纳营业税343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10万元,下降2.92%。
二是7个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收取价款的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也只按不含增值税税款的3%缴纳增值税,即换算后只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的2.91%(1/1.03*3%)缴纳增值税,每个纳税人税负都下降2.09%。20××年,全州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中,共有610户纳税人缴纳营业税1812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757万元,下降41.78%。
2.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有增有减,但总体税负下降
(1)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降幅较大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3%提高到11%,虽然提高幅度较大,可是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汽油、汽车配件、修理修配、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总体税负下降。但该行业有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幅较大,比如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因车辆等大部分固定资产均是试点前购置,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税负大幅增长。20××,全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中,共有16户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其中,税负下降的有12户(有10户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产生应纳税额),税负增加的有4户。上述16户纳税人20××年度共缴纳营业税1194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785万元,下降65.75%。
(2)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不大
一是“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等6个行业虽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外购的固定资产、原材料、水电、办公用品等项目都可以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税负比原来营业税的5%要低。20××年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共33户,经测算,现代服务业税负由5%下降到4.12%,税负变化较小。其中,税负下降的有14户,税负增加的有19户。上述33户纳税人20××年度共缴纳营业税1506万元,“营改增”后将减少税款57.19万元,下降3.8%。
二是“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虽然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配件、修理修配支出都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整个税负要比原来营业税的5%要高。到目前为止,我州“营改增”纳税人中还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有形动产租赁业纳税人,故不产生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州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20××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而且,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答复意见,暂定“营改增”收入预算级次全部为地方级,即延边州所属县(市)的“营改增”收入100%划归所在县(市)。但是“营改增”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因税制、税率等因素的变化,会对全州税收收入带来减收。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如现代服务业降幅为41.75%);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经初步测算,20××年“营改增”纳税人共缴纳营业税4855万元,“营改增”后将缴纳增值税3246万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1609万元,减税幅度为33.14%。
注:“营改增”试点从20××年8月1日起实施,因税制转换实际影响税收收入的月份为4个月(9-12月),这期间将减收536万元(1609/12*4)。
(三)“营改增”对我州经济发展的预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试点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下降,因此,有利于试点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从而扩大企业投资,加快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而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1.有利于降低第三产业整体税负水平。从上海试点效果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负担,拉动了第三产业发展。从外部需求看,“营改增”后,服务贸易出口可以与货物出口一样,纳入退(免)税范围,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服务贸易比重提升,从而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州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对深化产业分工带来积极效应。一方面,“营改增”后,我州现有营业税纳税人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助于加快生产性服务外包发展,促进第三产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不能抵扣的问题也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促进第三产业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将推动三次产业之间更为广泛的分工协作与融合发展。
3.小规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上海试点方案,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小规模企业管理,改征增值税后,这部分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5%降为适用小规模征收率3%,税负明显下降。据上海运行试点情况,小微企业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三、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目的是规避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们要按照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
(一)建立“营改增”统筹协调机制。建议由州政府牵头,协调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对“营改增”的前期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摸底调查。重点分析我州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展现状、产业结构以及营业税的构成占比分析等重要数据,进行政策实施后相关数据的测算,同时就政策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
(二)设立“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为保证“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建议州政府借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
(三)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发展。从我州情况看,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会使我州的企业减轻一些税收负担,但同样会对我州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建议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知名服务企业联姻,大力引进高素质的服务人才,通过设立总部经济或二级分支机构等形式,创办现代物流和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大力扶持、精心培育第三产业,减少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我州税收收入带来的影响。
(四)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引导。鉴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同,建议加强对涉及“营改增”企业的培训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通过集中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确保对改革企业培训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前开展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培训,审视自身经营的情况和商业安排,深入分析增值税改革可能带来增值税成本、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提前做好与改革试点相关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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