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治计划
一、责任分类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对于本辖区内需要综合监管的安全生产事项,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同时要积极发挥本街道职能科室的行业监管作用。
(二)区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区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中的责任划分,各职能部门主要落实好以下四方面的责任:
1、承担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监管职权在市级部门的,区级对口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管,并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跟踪落实到位。
3、涉及到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主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配合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4、对于监管职能区分模糊不清的,由区安委会按照职能相近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部门要积极承担监管责任。
二、责任落实
(一)加强隐患排查。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尤其突出对所辖区域、主管行业内存在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发现隐患及时整治,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二)突出隐患整治。对于隐患的处理,由区安委办根据《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规定的职能分工,以隐患交办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接到通知书的单位,立即对隐患开展调查:
1、一般安全隐患,须在5个工作日内整治完毕并将整治情况报区安委办。
2、重点安全隐患,须在10日内拿出整治方案(方案内容要有隐患整改责任人、责任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由区安委办审核同意,相关街道、部门立即实施整改,按期完成。
3、对于市、区两级挂牌隐患,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区安委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并配合做好隐患整改验收、销险工作。
4、对于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方案的,区安委办下发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任单位要说明原因。
5、对于已经上报方案并经区安委办审核同意的,相关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操作执行,区安委办要全面跟踪督查,对于没有按方案要求执行的,发放安全责任警示通知书,相关责任人要说明情况。
(三)落实全区安全生产重点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区安委会下发的安全生产重点专项工作通知,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将方案报区安委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
(四)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其他应当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责任追究
根据《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精神,有以下情况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按照本意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
2、对所辖区域、主管行业内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整治不及时、不到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所辖区域、主管行业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对于已明确责任主体,依然存在推诿、扯皮的。
5、对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从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市、区两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无正当理由的。
7、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隐患整改任务未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的。
8、其他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四、其他
1、本意见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2、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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