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

2022-01-18 承诺书

  在现在社会,承诺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承诺书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承诺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2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1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X等犯罪行为;

  十、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或如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保证在合同签订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建造师变更手续并备查;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

  日期: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2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本企业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期待和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不制假、不售假,杜绝虚假宣传,坚决抵制假冒伪劣、欺诈顾客等失信违法行为,不侵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时解决顾客的质量投诉,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召回、三包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

  日期: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3

  为在 洁自律,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物资采购项目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在业务活动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以任何形式向被采购单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 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三、不以任何形式向被采购单位报销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参加被采购单位任何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五、不向被采购单位介绍配偶子女或亲属与本公司采购物品有关的经济活动。

  六、不发生其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本人愿接受组织处理或刑事追究。

  承诺人:

  日期: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4

  为营造江阴市建设工程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单位自愿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企业资质、人员资质等均真实有效,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均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

  二、我单位保证资质不外借、不挂靠,不与其它投标人串标围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

  三、我单位保证不越级承接业务。

  四、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三个月~三年内不进入江阴市招投标市场。并自愿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处罚。

  承诺人:

  日期: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5

  考点的考务工作人员,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如认可并接受,请签名。

  一、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二、确保已经熟悉《考生守则》、《监考员守则》和考试工作程序等考务业务和有关规定,按时做好考前培训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监考教师准备并配发必要的监考用具和其他考试所必须的考务用品。

  三、服从考点分工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擅离职守。严格按照《考务管理工作手册》要求,严格实施考务工作程序和规定,坚持原则,规范施考。

  四、考点布置做到以人为本,提示、提醒到位,耐心解答入场考生咨询。爱护、关心考生,遇考生生病等,积极配合医务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协助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安检,考试结束后疏导考生离场,考前、考后认真检查考点和清理考场。

  五、考试期间做到佩带规定的工作证进入工作场地,未经考点主任批准不随意调换监考教师、不随意调换监考考场,严格按照考务安排执行。

  六、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协助监考教师处理考场考生违纪作弊,依照处理办法协助监考员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当即报告考点主任,根据考点主任指示协助监考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偶发事件或试题印制方面的问题,不擅自处理,接到监考教师报告后,立即向考点主任汇报,经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条款,承诺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本次考试的考务工作任务。

  承诺人:

  日期:

  事业单位诚信承诺书6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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