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委 :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保证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落实,特此承诺:
一、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安徽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不随意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三、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有建设厅推广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
四、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不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节能设计要求施工。
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黄山市建委《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节能验收合格后才组织竣工验收。
六、没有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按节能设计施工、不进行节能专项验收的,按照建设部143号令的规定,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其他处罚。
承诺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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