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老师承诺书

2022-09-24 承诺书

  篇一:监考老师承诺书

  XX学校

  诚信监考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规范考试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本承诺书。

  1.按时参加考前培训会,并确保已经熟悉《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考场规则》、考试工作程序等监考业务和有关规定。

  2.不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3.不迟到早退,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4.不擅自串岗、离岗、抄答试题,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吸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5.不泄露考场工作机密,不擅自将试题、考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他人。

  6.不玩忽职守、发现学生违纪舞弊,立即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的将违纪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向教务、政教部门汇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学校领导及时处理。

  8.不利用监考或考试工作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涂改、偷换考生答卷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9.不隐瞒考场违纪行为,主动检举报告,共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维护考试权威。

  10.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偶发事件或试题问题,不得擅自处理,要立即向负责人报告,经请示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11.做到以人为本,为考生服务,提示、提醒到位,绝不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生病,应及时通知医务室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12.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每场考试未经允许都不得擅离考场。在每场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

  本人承诺: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完成监考任务。

  承诺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11月

  篇二:监考承诺书

  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规范考试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本承诺书。

  1.按时参加考前培训会,并确保已经熟悉考试工作程序等监考业务和有关规定。

  2.不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3.不擅自串岗、离岗、抄答试题,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吸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4.不泄露考场工作机密,不擅自将试题、考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他人。

  5.不玩忽职守、发现违纪舞弊,立即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的将违纪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填入《违纪作弊记录单》,没收违纪作弊证据,粘帖在《违纪作弊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6.不利用监考或考试工作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涂改、偷换考生答卷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7.不隐瞒考场违纪行为,主动检举报告,共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维护考试权威。

  8.佩带标志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考试,认真进行证件检查(准考证、身份证),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考点领导汇报。

  9.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偶发事件或试题问题,不得擅自处理,要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经请示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本人承诺:遵守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完成监考任务。

  附:确实因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研究生请本人及代替人双方协议交接,并郑重承诺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监考人员签名: 代替监考人员签名: 2013年5月16日

  篇三:监考人员承诺书

  监考人员承诺书

  我申请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工作。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务管理,使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平公正。我承诺:

  一、无亲属参加该次考试,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务手册,按要求布置好考场。

  三、严格执行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各项规定,进入考场时应佩戴研究生处统一发放的“监考员”标志牌,不携带各类通讯设备。

  四、注意仪表,不穿带有硬质鞋跟的皮鞋,以免影响考生考试。

  五、遵守考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考前考后不与考生闲聊,不擅离考场,监考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观窗外、门外,不抄题、做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六、从严执考,规范操作。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考场无差错。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做好考场记录,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七、诚信施考,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舞弊,廉洁自律,不利用监考之便谋取私利。因工作失职产生的后果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八、考试结束时,将试题试卷收齐、按要求整理好交到考务办公室。

  九、在考试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楼层负责人,不与考生发生争执。考生若有舞弊行为,注意搜集证据;有舞弊行为而拿不到证据的,请证明人、当事人在舞弊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发生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先让考生继续考试,待主考与考务小组协商后,按规定来考场妥善解决。

  监考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篇四:2016届质检I考务手册封面,监考员职责,考生守则

  考务工作安排

  考务领导小组

  考务工作整体安排。

  监考考场及监考员安排。

  监考员职责。

  阅卷时间,地点,科目,人员安排。

  考生守则。

  考生考号及考场布置。

  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

  一二三 四五 六七八

  监考教师职责

  1、监考教师必须于监考当日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

  2、监考教师要根据时间安排,按时组织考生进入考场,按时领取、启封、分发试卷,考试前,认真向学生讲解考生守则(作文不允许附纸,否则将附纸去掉后打分,不得乱涂画,否则按“0”分处理),并提醒考生将装订线折起来,以防答题答到装订线内影响成绩。

  3、监考教师考试前要对照考场花名册,认真检查考生考号,学校,姓名座位号的填写,确保填写正确合格。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考生纠正,如属舞弊行为,要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4、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确因印刷错误造成试题无法解答的,应立即向考务办公室汇报,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给予当众答复。主考订正试卷错误或监考教师答复试卷模糊处应用粉笔在黑板上写出正确题目,不得读题(各考场均应准备粉笔)。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要提出口头警告并及时制止,同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情况严重的要向考点主考汇报。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即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阅读书报、谈笑、接听手机(手机关机或处于静音状态)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又要做到和蔼可亲,不大声喧哗,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考试期间,不得随意进出。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要向主考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

  7、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学生全部离场后按座位号从小到大收集、整理试卷,迅速送交考点主考验收、包装、密封。

  8、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秩序,为考试正常进行,应制止除考点主考外的人在考试期间进入考场。另外要提醒考生不得提前交试卷。

  9、监考教师全面负责本考场考风考纪,凡所在考场发生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未及时处理并上报的,追究该考场监考教师责任。

  考生守则

  1、按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找到自己座位坐下,以便监考老师检查。

  2、收到试卷后将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填写在指定地点,再阅读试卷,听到考试铃声后方能答题。

  3、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考试期间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更不得相互抄袭;考试答题要在密封线内,不得附纸答题,不得在试卷上乱涂乱画;考试结束后仔细检查试卷,确认无误后按监考老师的要求将试卷放好,及时离开考场,不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闹;一旦发现有以上违返考试纪律行为,该科成绩将按“0”分处理。

  4. 考试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提前上交试卷。

  5. 考试过程中不得出现手机舞弊,交头接耳,翻看资料等舞弊行为。考场上若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在曝光台上进行曝光,考试结束后班主任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 带齐考试所需的考试用品,不得在考场上以借物品为由而窃窃私语,影响考场纪律。

  7. 不得在考场上睡觉,因此,考试期间要保证自己充足的睡眠时间,考场上可以争分夺秒的答题。

  篇五:中考监考员诚信监考承诺书

  中考监考员诚信监考承诺书

  经慎重挑选,您光荣地被聘为黄冈市中考监考员,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如认可并接受,请签名。

  1、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

  2、按时参加考区或考点组织的监考员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达到上岗监考条件。

  3、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参加监考工作,服从考点工作安排,按时到岗,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4、学习并准确掌握《黄冈市中考考试实施程序》。

  5、严格履行《监考员职责》。考试期间,不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经主考批准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报纸及书籍,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和延后考试时间。

  6、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监考考场考生违纪作弊,依照处理办法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当即报告考点主考,根据主考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本人参加监考过程中如违反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愿意接受相应处理。

  考点名称:

  监考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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