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一、 项目概况:
l项目名称:
罗莱形象代言人(李嘉欣)新闻发布会
l活动时间:
上海 大酒店:2004年11月01日
二、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罗莱形象代言人新闻发布会”公关活动的专业公司,策划(执行)项目内容:
l 明星代言新闻发布会:
1、“罗莱形象代言人新闻发布会”活动方案
2、活动的策划与现场监控
3、环境设计及安装(灯光音响、AV设备)
4、场地确定(场地选择、场地落实)
5、活动现场布置(舞台搭建、活动背板、签到背板等)
6、各项发布会中活动的策划与执行(主持人、舞蹈演员)
6、活动相关物品的配备(签到用品、与会证件、活动道具)
7、相关物料设计、制作和应用
l 媒体公关:
1.媒体沟通、媒体邀请、现场接待
2.新闻发布会策划、执行、监控
3.媒体报道引导、后期刊发情况跟踪、提供监测剪报
三、费用支付:
l 合同总金额为:元
l 付款方式:
首期预付款:项目确认开始启动预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人民币:)支付到乙方帐户,作为活动启动预付款; 第二次付款:项目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甲方将合同总金额的70%(人民币:)支付到乙方账户,作为活动执行费用。
余款:在2004年11月1日活动执行完毕五日内将现场活动费用的余款10%(人民币)支付到乙方账户;媒体服务报告书提交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账户。
l乙方确保此次活动的媒体到会率达80%,媒体稿件刊发率达到80%,新闻稿刊发达到平均300字/每篇,并确保在两周内发稿(月刊杂志除外)。
四、违约责任:
l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最终认可确认意见实施制作。如因其它因素要更改或取消制作内容,乙方应提前1-3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l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工作不能如期开展或完成,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l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义务、承诺、保证或由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l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0.9%的滞纳金;
l 如甲方中途中止协议,应按本合同各项目产生总金额支付 20%的违约金;对于已执行部分,则需支付全部资金,若造成乙方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l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如期开展活动,造成甲方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l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均可向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l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l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合同各方适格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帐 号: 账号名
称:帐 号:
开 户 行: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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