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这时最关键的读书笔记不能忘了哦。千万不能认为读书笔记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社会学导论》读书笔记心得感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社会学导论》是罗杰.科特威尔所著,作者认为,法律具有两种面孔:一方面,它是一种学说和观念的集合,能够被逻辑地或者教义地解释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对特定机构及其实践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机制。所以,除了作为一种抽象的逻辑事物外,法律也必须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经验之事实。法律规则只有适用于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才能体现出其含义和意义。从而,将法律作为一种服务社会目标的社会现象进行严谨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从社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是难以割舍的,然而对于它的研究和探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却把它作为一种游离于社会的孤立现象来加以分析,至多也仅仅局限于从法律与社会的某些目的相结合或从社会的某一方面来研究和论述。而把法律置于社会整体的视野中来观察和描述,那是法律社会学产生以后的事了。
罗杰·科特威尔认为,对于法律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运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把法律置于社会背景的不同画卷里,并以不同的笔触来描绘它,本书作者首先试图解决的就是研究和观察法律的角度问题。在广阔的人类历史画卷里,法律很明显是脱胎于社会母体的,法律的社会意义不是既定的,而是赖于社会状况的变动而变动的,这种变化在不同社会里千姿百态,而法律本身则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本书主要分为法律的社会基础、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作为整合机制的法律、法律权力与意识形态、法律的接受与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职业守护者、法官、法院、纠纷、法律执行与法律援用、以及法律预测等及部分构成,其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法律的社会基础。
首先,作者论述了民俗与伦常,法律起源于或者说必须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成法律,后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与前者相区别。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民俗和伦常也渐渐地发生着改变。但是萨姆纳认为,通过有意识的立法从根本上改变民俗的余地很小。“立法必须立足于既有的伦常,立法要想行之有效,就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社会生活自身具有活力,法律、哲学、宗教和道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只不过是这种活力的各种表现而已。它们深深扎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几乎无力改变这种进程。道德是伦常中的禁忌和命令的总和,它界定了什么是正确的行为。因此,道德从来就不是直觉性的,而是具有历史性、制度性和经验性的。哲学和伦理学同样是伦常的产物。从现代观念来看,民俗和伦常的起源并不必然都是合理的。它有些来源于经验的错误推论,有些则来源于萨姆纳所谓的“侥幸心理”。但是作者认为,作为“社会的核心”的民众是保守的、他们遵循传统和习惯而生活,鉴于统治阶级并不希望自己的变革危及其特权,所以法律的社会基础都是强化这些伦常而不是重新塑造这些伦常。总的来讲就是,如果法律故意背离伦常,其社会基础和权威将会受到削弱,与伦理相悖的立法可能只是废纸一堆。
此外,就文化与法律而言,作者认为文化冲突凸显出蕴含在法律之中的价值判断和认知预设。相关研究已经表明,不同民族的文化是决定他们对法律的态度以及是否愿意使用法律而非采取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关于法律“移植”效果的研究已经表明,只要移植的内容涉及的是工具性事项,即便接受法律移植的社会具有迥异的文化,域外法律原则的输入也很容易成功,这是因为在这些接受法律移植的社会存在强烈的动机来接受这些变化。但是,如果涉及的是表现出强烈文化价值的社会关系领域(例如家庭关系),这些研究通常表明接受法律移植的社会将强烈抵制体现不同文化预设的法律原则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体现着重要的文化预设,而且法律对社会的某些重大影响也依赖于此。
下面来简要谈一谈我基于此的一点思考:民俗与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一直是非常巨大的,从蒙昧时期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由礼乐文明在到春秋之后的礼法文明,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中华法系的出现与发展都有着奠基作用。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也是十分密切的,我们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等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举例来讲,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的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从经验层面来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表述方式、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以及调解制度等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均有出现。
总而言之,由于法律与社会日益渗透的现实,法学与社会学都关注全部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使得从社会的观点和角度研究法律有可能比其它方法—如纯粹从经济因素或有关人际关系或逻辑规范分析—更富有普遍成效。这种社会学的观察角度比其它角度更深刻,更具说服力,它能较多地考虑或更系统地收集有关法律的影响以及法律的作用,可以用社会制度和社会理论的知识来描述法律的本质。法律社会所要求的对于法律性质的理解,不仅要求对于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经验分析,而且还要求对于法律制度所依附的社会环境进行同样的分析,进而寻求法律发展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法律以复杂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与其它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社会学对于法律的发展研究,当然要揭示法是否并以怎样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其它因素的影响而被有目的地用作改变社会模式的工具,从复杂的社会过程中排除其它因素揭示法律的独立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揭示法与社会其它因素相结合的整合作用,研究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契合程度,研究法律的功能、实现和成效,研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作者:吕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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