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协议书内容

2021-06-12 协议书

  物流协议书

  第一条 基本事项

  1.1协议双方

  托运方(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承运方(乙方):北京中翔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铁匠营村斯派特物流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国家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就北京中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产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相关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2. 乙方提供仓储,运输及相关服务的范围及内容:在全国城市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产品、备件及相关物品仓储、运输及配送业务:其它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应急运输、产品配送等服务。

  3. 本协议于月日在北京市签订,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资信证明

  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向甲方出示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 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向乙方出示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加该企业 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保密条款

  1. 基于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或者乙方从甲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使该资料和信息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以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 甲、乙双方均应告知并以适当的方式要求其参与本协议工做的雇员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若甲、

  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该方承担连带责任。

  3. 甲、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即使本协议终止,该保密条款对乙方仍

  然具有约束力。

  4. 若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应按照对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

  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单据保存

  甲、乙双方均应将合同存续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单据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一年以上,

  保证在保存期内应对方要求随时核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可根据其运输或其它服务需要,以签发工作通知单的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随时通知乙方安排出货。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的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更换条件差的库房等设施。

  3. 甲方有权获知所有委托乙方运输、仓储或提供其它服务的产品在途、签收和库存等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报表。

  4. 甲方应按时支付与乙方约定的运费。

  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整体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充分尊重甲方的建议并予以执行。

  6. 甲方需在提货前将发货通知(内容包括:提货地址、目的地、提货时间、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运输要求、时效要求、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等信息)书面传真至乙方联系人处,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7. 甲方应保证其所需要运输和派送的货物的合法性。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派送货物到达后立即将签收单传真给甲方。

  2.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仓库并进行产品的统一仓储管理,相关费用及服务标准

  双方另行约定。

  3. 获知甲方货物的装卸标准、运输操作标准和仓储标准。在甲方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以

  发货通知单、工作通知单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指令和信息交换方式为准。

  4. 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必须按照其承诺的服务标准,及时、安全、准确的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甲乙双方实行统一指令接口方式,有甲方在北京的物流调度人员和

  乙方在北京的专项主客服人员形成一对一的指令接口。乙方在各地设立的派送平台,由乙方 专项主客服下达指令。

  5. 在货物运输、配送及外埠运输过程中乙方提供送货中的装卸车、搬运及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装卸、搬运服务。

  6. 乙方对于甲方的货物查询指令,应在2个工作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若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原始单据。

  7. 乙方为甲方提供365x24小时的全天侯服务,节假日无休。

  8. 任何由乙方监管、储存和运输的甲方货物,若发生破损、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除此票运费,同时甲方保留追索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的权利。(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索赔方法在第九条中详细说明。)

  9. 如果收货人拒收货物,乙方应了解原因,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处理,需要 退运的或反向物流的,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甲方及甲方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其委托的承运人在与乙方交接货物时(乙方提货或甲方送货),乙方对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查验,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应要求出货方当场签署书面的货物破损证明,由乙方对该批单独存放,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在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对于甲方所要运输和派送的货物具有随时检查的权利,对于不符合国家允许运输和派送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运输和派送。

  第七条 费用、结算方式:

  1.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2. 结算费用按照实际发货前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

  3. 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付款方如果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款项,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应至少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经加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方有效。如乙方名称更改,还需要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费用,甲方于每月15日前结算上一月运费。乙方应于10日前制作并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表》并附当月所以提货凭证及甲方需要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根据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开据的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向乙方付款。

  第八条 违约和索赔:

  1.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运输及包装等相关服务,在双方不能达成谅解时甲方有权拒付缓付该批(票)货物的物流费用:

  2. 对于甲方无故拖欠乙方的'运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该票运费1倍的违约金。

  3. 由于乙方主观故意造成的货损由乙方负责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货损和货差,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协助甲方和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在获得保险公司或第三方赔付之前,如甲方要求,对于甲方损失,乙方应先行予以赔偿。

  5. 赔偿范围包括将破损货物复原和重新运输而产生的费用,货物丢失或货物复原费用无法估计时,赔偿金额以货物声明价值为准,但不应超过声明价值。

  6. 甲方对于临时变更的提货和收货地址及时间,应及时、准确的将正确的地址和时间通知乙方,否则对于此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且对此情况所增加的运输费用,甲方应无条件的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货物保险及不可抗力:

  1. 保险的范围及责任起止: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仓储、包装及提供其它所有服务的全部货物由甲方自愿进行投保。

  2. 不可抗力:协议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到本协议履行时,应采取尽可能的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和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至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应立即恢复协议正常履行,并尽快以电话和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 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 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违返本协议保密条款,造成对方商誉、经济及其他损失的。

  * 履行协议中乙方无相应运输及仓储能力的或不能满足甲方发展服务要求,甲方提出意见 3个月后扔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 乙方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 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运费30天以上,经乙方催告后扔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3. 无论因何原因解除协议,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协议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另行商讨是否续签。

  3.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其经营的需要,如需变更本协议签约主体,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签约。

  附件: 1. 盖章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运输价格表

  甲方: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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