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承包开采协议书

2021-07-10 协议书

  篇一:石料厂承包开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石料厂承包开采协议:

  一、 承包石料厂基本情况

  XXX县以XXX石厂转租给乙方开采使用,基本情况如下: 整个石材厂面积(可供开采的、资源费、荒山承包费已由甲方付清,矿区面积:进入石料厂的右边以高压铁塔进约60米为界,进入石料厂的左边以沟为界,进入石料厂的正面以迎面农田为界,共0.018平方公里)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暂定二年,从开始生产之日起至满二年。承包开采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合作按照此协议顺延承包期时间。

  三、 承包费及缴纳时间

  1、 承包费:每年66万元(陆拾陆万元整),每年年头进行支付。乙方另加7.6万元(柒万陆仟元整)给甲方办理外部事项,甲方应做好协调当地村庄过路费、污染费、办理相关证照、及所有外在事项后。乙方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只负责生产销售,其它事项由甲方全部负责办理及承担费用,乙方不存在支付外在的任何费用。

  2、 承包款交纳时间:第一年承包款自签订协议书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负责办理石料厂所有的手续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征地协议等,涉及办证费、环保费、资源费及征地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石料厂的有效证件(包括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征地手续协议复印件)。甲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税款等由甲方自理,由此影响乙方作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损失甲方赔付给乙方;

  3、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石料厂周边的矛盾纠纷,保证乙方正常生产,涉及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主管部门工作,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及产品运输工作;

  4、 甲方负责办理增容630千伏安的变压器手续,增加的设备费用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提供厂区及现有设备、车辆等给乙方使用,包括250挖机一台、钳工钻一台、空压机一台、50装机二台、东风车一辆及相关附属工具//设备、车辆的完好程度由双方做出资产移交清单。甲方保证设备、车辆能正常作业运行。

  五、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承担石料厂生产加工的全部设备费用及生产任务。乙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税款等由乙方自理;

  2、 乙方在生产加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保养好甲方的设备及车辆;

  3、 乙方拥有自主生产销售经营权,每年需要生产的数量,经营方式甲方无权干涉;

  4、 乙方负责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承包款,合同期满时乙方保证设备、车辆能正常作业运行交给甲方。也可经双方协商将乙方新增的设备车辆作价出售给甲方。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生产;

  2、 甲方因证照不全或是地方政府、群众干预,影响乙方生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计算方法按产量的价值进行计算加不能正常供货的违约赔偿金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3、 甲方因没有办理完成矿产开采证及相关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承包费、乙方投入费用及损失费用。

  七、 其它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签约地点:XXXXX。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20 年月日

  篇二:石料厂承包开采协议书

  甲方;罗平县雄壁镇以西嘎碎石厂

  乙方:王永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石料厂承包开采协议:

  一、 承包石料厂基本情况

  罗平县雄壁镇以西嘎碎石厂转租给乙方开采使用,基本情况如下: 整个石材厂面积(可供开采的、资源费、荒山承包费已由甲方付清,矿区面积:进入石料厂的右边以高压铁塔进约60米为界,进入石料厂的左边以沟为界,进入石料厂的正面以迎面农田为界,共0.018平方公里)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暂定二年,从开始生产之日起至满二年。承包开采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合作按照此协议顺延承包期时间。

  三、 承包费及缴纳时间

  1、 承包费:每年66万元(陆拾陆万元整),每年年头进行支付。乙方另加7.6万元(柒万陆仟元整)给甲方办理外部事项,甲方应做好协调当地村庄过路费、污染费、办理相关证照、及所有外在事项后。乙方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只负责生产销售,其它事项由甲方全部负责办理及承担费用,乙方不存在支付外在的任何费用。

  2、 承包款交纳时间:第一年承包款自签订协议书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负责办理石料厂所有的手续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征地协议等,涉及办证费、环保费、资源费及征地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石料厂的有效证件(包括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征地手续协议复印件)。甲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税款等由甲方自理,由此影响乙方作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损失甲方赔付给乙方;

  3、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石料厂周边的矛盾纠纷,保证乙方正常生产,涉及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主管部门工作,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及产品运输工作;

  4、 甲方负责办理增容630千伏安的变压器手续,增加的设备费用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提供厂区及现有设备、车辆等给乙方使用,包括250挖机一台、钳工钻一台、空压机一台、50装机二台、东风车一辆及相关附属工具//设备、车辆的完好程度由双方做出资产移交清单。甲方保证设备、车辆能正常作业运行。

  五、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承担石料厂生产加工的全部设备费用及生产任务。乙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及税款等由乙方自理;

  2、 乙方在生产加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保养好甲方的`设备及车辆;

  3、 乙方拥有自主生产销售经营权,每年需要生产的数量,经营方式甲方无权干涉;

  4、 乙方负责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承包款,合同期满时乙方保证设备、车辆能正常作业运行交给甲方。也可经双方协商将乙方新增的设备车辆作价出售给甲方。

  六、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生产;

  2、 甲方因证照不全或是地方政府、群众干预,影响乙方生产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计算方法按产量的价值进行计算加不能正常供货的违约赔偿金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3、 甲方因没有办理完成矿产开采证及相关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承包费、乙方投入费用及损失费用。

  七、 其它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签约地点:罗平县城。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20 年月日

  篇三:石料加工承包合同

  甲方: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定县新铺乡高枧平采石场承包给乙方开采及石料加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鉴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总则

  一、为了有效保护资源乙方不能对外销售毛石和狗头石。

  二、必需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对外销售过砂设备产品及碎石单价不能低于销售给甲方的单价。

  四、所涉及开采加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相关证照年审,规费缴纳、电费、土地租赁费、税费、安全风险金等)

  五、相关道路维修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承包工程概况

  六、工程项目:开采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总量及规格:根据市场需求拟定生产计划。规格:①碎石(4-8CM) ②狗头石(20-40CM) ③毛石(≧40CM) ④过砂设备

  产品

  八、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单价:①碎石单价为35元/立方,②狗头石单价为25元/立方、③毛石单价为20元/立方、④过砂设备产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1.6吨/立方计算)。

  九、记量及支付方式: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称量系统计量,其他以甲方过磅数为准;②压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项),以用料数量结合单价计算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承包管理费:合同签定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两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整)。十一、合同期限:自2014 年 1月 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十二、安全保证金:为确保生产安全,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证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整)。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十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购买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二)贵定县凯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告知乙方用料情况便于乙方好制定加工生产计划以供执行。

  三)根据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

  四)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严重问题,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证金金额的两倍支付给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任务,甲方不得与第三人再行签订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自己进行开采。十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可对外出售该石场的过砂设备产品。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及数量组织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乙方应双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主动解除该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得以甲方或高枧平采石场等名义对外出具收据、欠据(条)等相关票据,其间因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及安监局批复的矿山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乱挖滥采。

  五)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石场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聘用人员应根据需要与签订劳动或劳务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给每人购买不低于60万元的保险。所聘人员并应具相应具备所从事工种所需的作业资格证、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石场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还报公安机关处理,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如因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劳动争议,甲方有权封存乙方相当于争议金额的款项,以争议解决的裁定、判决、或调解协议为依据监督乙方发放。

  九)合同期内,乙方因开采需征占土地时,应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应具备石料加工生产的资质并按生产需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乙方人员组成应包括必需的安全员、质检员、爆破工程师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第一,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应根据甲方所需石料的规格及数量配备相应的机器设备,结合石料开采完善其基础设施(如水,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可拆卸和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水电除外),其余的不予破坏归甲方所有。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数量有误造成损失的,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应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费及安全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期满、或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