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恨歌传》考辨作文

2020-09-15 长恨歌

  中国流传下来的《长恨歌传》,也有不少疑需要弄清。而这方面则必须下工夫通过版本的考订与比较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河南师范大学的周相录教授曾注意到《长恨歌传》的版本异同,其所著《〈长恨歌〉研究》一书,从《太平广记》本《长恨歌传》创作缘起中出现唐宪宗的庙号不符合古代的典章制度、陈鸿自称“前秀才”有违于唐人自称的习惯、“并前秀才陈鸿作传,冠于歌前,目为《长恨歌传》”不似陈鸿口吻等方面,证明该本《长恨传》确凿无疑地经过了后人的改易。他又从对各本创作缘起所载《长恨歌》写作时间、陈鸿与王质夫当时所居之地的差异,以及对《文苑英华》本《长恨歌传》和《丽情集》本《长恨传》正文字句的比较分,认为《丽情集》本《长恨传》原则上可视为陈鸿原作。张中宇先生《白居易〈长恨歌〉研究》的结论也与之略同。其实,二人提出下列主要论点和论据,还有商的余地,下面我们进一步加以考辨。

  首先,《文苑英华》本有“方士因称唐天子使者,且致其命”。周相录先生认为称“唐天子”,不合唐人习惯。这一说法看来似乎是铁证,然事实并非如此。通常情况下,唐人谈及本朝应称“大唐”、“皇朝”、“我唐”等,但也有例外。唐人著作中异域、仙家之人提及唐代帝王时通常会称“唐天子”。如唐代张读《宣室志》卷1记载:

  有胡人数辈挈酒食诣其门,既坐,顾谓曰:“吾南越人,长蛮中,闻唐天子网罗天下英俊,且欲以文化动四夷。故我航海梯山来中华,将观文物之光。”

  同书卷6又云:

  群仙曰:“吾闻唐天子尚神仙,吾有新乐一曲,名‘紫云’,愿授圣王。君,唐人也。为吾传之一进,可乎?’曰:‘,一儒也。在长安中徒为区区于尘土间,望天子门且不可见,况又非知音者。如是,则固不为耳。”

  证据并不止此,唐封演所《封氏闻见记》卷1《道敎》篇云:

  高祖武德三年,晋州人吉善行于羊角山见白衣老父,呼善行,谓曰:“为吾语唐天子,吾是老君,即汝祖也。今年无贼,天下太平。”

  颜真卿《唐故太尉广平文贞公宋公神道碑侧记》篇亦云:

  吐蕃素闻太尉名德,曰:“唐天子,我之舅也。衡之父,舅贤相也。落魄如此,岂可留乎?”遂赠以驼马,送还于朝。

  据此,《长恨歌传》中方士作为唐代天子的使者与仙人交接,自然应该称“唐天子”。至于《丽情集》本作“方士传汉天子命……验于汉天子”,以“汉”代“唐”,确实与《长恨歌》“汉皇重色思倾国”、“闻道汉家天子使”一致,却与《丽情集》本开头“开元中,六符炳灵,四海无波”不相符。《长恨歌》作为叙事诗体,为了保持文理的一致以及诗情发展的连贯性,通篇以“汉”代“唐”,有助于艺术效果的表达。而《长恨歌传》作为传奇体,作者往往喜欢标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令人确信其事,所以在开头明确指出“开元中”,既已确定是唐代开元中发生的事件,如果再在后面作:“方士传汉天子命……验于汉天子”,以“汉”代“唐”,则于文理不通了,故笔者以为《文苑英华》本用“唐天子”应该更符合陈鸿的原作精神。

  其次,《文苑英华》本叙“得弘农杨玄女于寿邸,既矣”,而《丽情集》本叙为“得弘农杨氏女,既矣”,因此认为《文苑英华》本《长恨传》与《长恨歌》明显不一致,此亦为周、张二先生主要论据之一。其实,歌与传是不同的文体,不可能以歌来要求传,也不能认为歌、传一定要相一致。《长恨传》作为传奇体,要更着重情节的发展过程,故作者对李杨相识的处理应是颇费踌躇的。叙述的笔墨也颇为隐晦:“时每岁十月,驾幸华清宫,内外命妇,景从……上心油然,若有所遇,顾左右前后,粉色如土。”[26]应该说唐玄宗是在华清池中“若有所遇”,既而才“诏高力士潜搜外宫”,既是“内外命妇”,所以要指明“于寿邸”,否则“弘农杨氏女”凭什么能见到当时的至尊呢。然而作者内心又有意识要为尊者讳,故后面加一句“既矣”。《丽情集》本则没有“于寿邸”三字,应为后人发现其矛盾之处,故删除了。正因如此,故宋赵与时《宾退录》卷9云:“白乐天《长恨歌》书太真本末,详矣。殊不为君讳,然太真本寿王妃,顾云‘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何耶?盖宴昵之私,犹可以书,而大恶不容不隐。陈鸿《传》则略言之矣。”

  第三,《文苑英华》本载:“因自悲曰:‘由此一念,又不得居此,复堕下界,且结后缘。或为天,或为人,决再相见,好合如旧。’因言:‘太上皇亦不久人间,幸惟自安,无自苦耳。’使者还奏太上皇,皇心震悼,日日不豫。其年夏四月,南宫宴驾。”《丽情集》本则无此段,取而代之的是一大段议论。周相录先生认为《长恨歌》中既无对玄宗之死的交代,《文苑英华》本纯属强安蛇足。其实,周先生忽视了《长恨传》为传奇体的事实,传奇既是记载故事的,就应该对故事的发生、发展、高潮与结果进行交代。如果去掉关于玄宗之死的.话,整个故事就缺乏结局,这是不合乎传奇体特征的。再根据日本流传的《长恨歌序》,可知《长恨歌传》对玄宗之死的交代是有根据的,且《长恨歌传》与《长恨歌》本来就不是一体的,如果《长恨歌传》没有对玄宗之死加以交代,更不合乎情理了。

  另外,《丽情集》本那一大段关于“故圣人节其欲,制其情,防人之乱者”的议论实在不像出自陈鸿之口。白居易《李夫人》诗云:“生亦惑,死亦惑,尤物惑人忘不得。人非木石皆有情,不如不遇倾城色。”对尤物惑人加以谴责,元在《莺莺传》里也说过类似的话:“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于人。”联系到白居易、陈鸿对李杨爱情的同情,对所谓“尤物”的矛盾心理,应该说《文苑英华》本所载“乐天因为《长恨歌》,不但感其事,亦欲惩尤物,窒乱阶,垂于将来也”,更加合乎时人的看法和陈鸿的口吻。

  周相录先生还从“豫”字避讳的角度,认为《文苑英华》本应是经过后人改的。这也值得商。我们知道,与后代相比,唐人避讳,并不十分严格。与白居易同时代的文人作品当中就有不少人没有避“豫”字讳的。如元《生春》诗20首之20:

  何处生春早,春生雨中。尘微有气,拂面细如风。柳误啼珠密,梅惊粉汗融。满空愁淡淡,应豫忆芳丛。

  白居易自己的诗文中,也有不避“豫”讳的例子,如《寓意诗五首》之一:

  豫樟生深山,七年而后知。挺高二百尺,本末皆十围。天子建明堂,此材独中规。

  可见,这一证据也不能成立。至于其他个别字词的错讹,可能是流传过程中的传抄失误,不必细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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