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

2021-01-18 论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题意义

  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

  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2)广州市司法学校,王哲老师2005年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中对现行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并且建议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改现在的以盗窃罪论为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或者干脆对此不作单独规定。

  (3)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教授在《论信用卡作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提出,单位主体完全可以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为了避免在处理单位犯此罪上的争论,以及为了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主张将单位主体纳人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参照现行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考虑到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具体的完善方法是,在第200条加上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的规定。

  2、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00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1)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该法律还规定:“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予以没收并销毁;用于或旨在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材料、机器、器具或工具亦予以没收;法院还可判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禁止行使刑法典规定的公民权、民事权及家庭权。”

  (2)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独立条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三、论文思路框架

  论文题目: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是很多,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诸多麻烦。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研究。

  关键字:信用卡;金融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刑法学说

  引言:《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

  第1章信用卡诈骗概述

  第2章信用卡诈骗罪国内外相关立法

  1.1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现状

  1.2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

  第3章信用卡诈骗研究构成研究

  1.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1.3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1.4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第4章司法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1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2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3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认定

  第5章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应当如何采取措施

  四、计划进程

  (1)截止2011年12月3日:查阅文献资料,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2)截止2012年1月7日: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

  (3)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并提交论文二稿;

  (4)截止2012年5月15日:完成别难过提交论文定稿;同时提交论文电子稿(包括论文封面、材料目录、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

  五、参考文献

  [1]范一鸣、姬光胜.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J].中国信用卡,2005,5.

  [2]金瑞锋.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律师,2004,2.

  [3]杭冬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研究[J].辽宁经济,2005,10.

  [4]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1.

  [5]王晨.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J].现代法学,2003,6.

  [6]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政法论坛,2003,3.

  [7]孙兴华、李其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界定[J].中国信用卡,2004,4.

  [8]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9]吴玉萍、袁玲.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河南金融,2004,7.

  [10]游伟.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限与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3,3.

  [11]祝捷.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J].特区经济,2005,4.

  [12]张杰.单位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2004,5.

  [13]林宇.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分析[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14]王哲.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前言,2005,1.

  [15]刘永营、段凯.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04,6.

  [16]范春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7]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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