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公司信用体系构建模式及改进建议论文

2021-06-17 论文

  摘要: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许多地方探索性地开展了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对比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模式及各自利弊出发,分析了当前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体制机制不健全、支撑机构缺乏、法律支撑缺位等问题,并从完善治理体系、健全信用机构、加快诚信文化建设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评级;银担合作;私营征信

  一、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较为成熟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基础创建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以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小贷等为代表。这类机构从收集企业生产经营、缴纳税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软信息”入手建立了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打破了传统的以财务数据等“硬信息”评价信用、以资产抵押为主的融资理念。二是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各自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模式,以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等为代表。采集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三品三表”、偿债能力等,并设定了相应的信用评定模型,根据评分高低给予授信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并可享受免抵押、担保或是利率等方面的优惠。三是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的思路由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共同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收集企业信息、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数据库与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信息、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实现共享。这类模式在各地探索过程中也因地域不同而有差异。一些地方以系统搭建为基础,以信息共享和企业风险监测为载体,以“金融守信红名单企业”筛选培育和融资对接为手段,统筹信贷、财政、产业政策等资源,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进行了有效探索,如四川遂宁、山西晋中等;有的通过引入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将评级结果用于银行贷款评审、利率定价等领域,形成了“外部信用评级-真实信息披露-银企之间信任-促进信贷合作”的模式,如广东江门;一些地方成立了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组织,如浙江建德成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中心,陕西延安成立了信用协会等,并赋予上述机构承办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四是地方政府主导模式。主要以北京中关村为代表,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成立了由园区企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二、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比较分析

  以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基础创建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建设主体身份明确,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化程度高,收集的信息更符合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能客观评价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最大的不足是不能收集政府和银行掌握的信用信息,其评级产品也很难得到金融机构认可。

  由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主导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模式采集的信息基本供本机构使用,参考价值高。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面小,使用范围窄,影响力有限,很难采集到政府部门和非银行信息,采集方式上“一行一策,各自为政”,内容、形式不统一,不利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长远发展。

  “政府主导、人行推动”模式或政府主导模式的主要优势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数据采集保障机制健全。该模式一般都建立了由当地主管领导、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用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数据采集问题。其次,采集标准和评价标准自成体系。该模式大多以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分配指标权重,并经多方论证,建立了信用评价分值、权重,将定量评价标准与定性评级方法相结合,避免过多的人为因素及仅凭固定数据影响评级结果等情形。再次,成员单位覆盖面广,部门间信息共享便捷。该模式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大都成立了行业协会或是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现有的政府公共网络组建了信息交互共享平台,采集的非银行信息不断延伸,入库数据逐步增加;同时,该平台还可以持续发布企业需求、金融机构产品、政府部门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等,实现了社会化应用效果和信用信息辅助社会综合治理的功能。当然,该模式的弊端业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信息采集高度依赖行政手段,一但政府注意力转移或是相关负责人变动,信息采集、更新就会出现断层;又如,数据库信息以银政企三方自身掌握信息为主,对准确评价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评价、社会评价信息很难采集;再如,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判断,信息采集大多依靠银、政、企三方相关人员单向报送,很难核实入库数据的真实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三、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微企业不重视信用文化建设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素质偏低,为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信用文化建设 ,导致企业信用意识和观念薄弱。许多企业起源于“夫妻店”或是“家族企业”,管理方式粗放,由于过分强调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内部机构以市场开发和销售为主,很难将企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商业欺诈、拖欠账款行为大量存在,“一企多账”、虚假账务盛行,对在短期内很难见效的信用体系建设不重视、不配合,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不高。

  (二)体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从事企业征信的机构大多集中在一线城市,而按照现行政策,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多在地市一级开展,这些地区征信市场主体缺失,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共建模式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靠政府和当地人民银行,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监管部门,自身又从事征信信息征集工作,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在监管与业务推进上做到合法合规。与此同时,由于现行市场运作的企业征信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建模式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数据库间短期内很难实现互联互通,难以发挥三者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方面的长处,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全面性很难得到保证。

  (三)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机构缺乏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从政策性担保机构看,由于其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用低,资金来源于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资产划入,后续资金补偿制度缺乏,致使其担保能力、担保范围受到限制;再加上政策性担保机构监管机制缺失,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在担保主体定位上目标不明确,人情担保、政府干预现象严重。从民营担保机构看,许多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违规吸收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规避制度不健全,一旦爆发资金风险,老板“跑路”现象频现,难以获得银行的信任。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看,由于缺乏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在银担合作中,银行出于强势地位,将所有风险都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担保机构再将风险转嫁企业,导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权责不相符。另一方面,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尚不健全。当前,在我国从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的机构主要为市场化经营的中介机构,鉴于中小微企业布局分散、规模小、经营灵活,评级机构要准确评价其信用状况难度较大;同时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程序不规范,评价技术缺乏,所出具的信用报告可信度低,很难得到银行甚至是社会的认可;另外,由于过高评的估费用,很多企业申请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法律支撑缺位

  近年来,各地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主要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这些制度并没有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处理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此相反的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企业自身,出于对中小微企业信息的保密制度,导致大量的信息不能够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是中介机构开放,转化成社会经济资源为广大金融信贷机构服务。

  同时,我国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大多要求市场经济参与者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导致当前对中小微企业失信惩戒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起到威慑作用。

  四、优化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是前提

  首先,要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工作。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失信惩戒机制等;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规范政府、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者的行为,保障守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尽快推动出台信息采集、加工、交换、共享、使用的规则,消除信息不对称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畅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间的沟通渠道,建立具体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保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最后,积极组建征信行业协会,赋予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则、职业守则方面的职能,确保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场方式运作。

  (二)健全信用机构是基础

  一方面,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广开渠道,壮大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实力,鼓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出资组建的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规避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制定客户信用管理办法;对大额担保要通过制度安排强制担保机构联合担保以分散担保风险;通过立法形式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银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组建模式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应组建以政府主导和实施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监管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业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行业规则,严明惩处机制,规范评级行为。在市场运作方面,要强调公平性,通过市场机制扶优限劣,壮大商业信用评级机构实力和规模。

  (三)推动诚信文化建设是根本

  强化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建设。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让他们牢固树立诚实守信观念,才能推动其将企业信用观念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从而推动整个企业信用文化的培育。要采取措施,逐步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首先,鼓励企业根据自身规模、业务量、技术水平等组建内部信用管理机构;结合内部运转实际,合理确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的运作形式及程序,确保信用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其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分工配合,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指派专门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最后,构建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客户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对诚信客户,企业可以通过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利益回馈等形式予以激励;对信用不佳的客户给予相应的惩罚或是在一定时期内拒绝与其发生交易,从而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

  从政府层面讲,首先,政府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失信违约企业给予惩罚,严厉打击造假、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要在全社会加大对失信行为危害性的宣传,通过舆论谴责给失信者带来社会惩罚,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重要性的认识;最后,要加快建立全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合规保存和传播企业失信行为,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等严格依法办事,对存在违约失信记录的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再次注册新企业的要采取提高准入门槛或直接拒绝等措施,杜绝失信企业及其经营者“换个马甲重新上阵”的现象。

  从社会层面讲,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科学设计信息采集指标,尽量包括衡量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经营能力信息等;加快各地已经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间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步伐,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各地开展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征信机构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或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评级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分或评级;给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适当补助,降低企业评级费用;运许评级机构依法制售企业信用报告;扩大企业信用报告或评估报告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使用范围,为信用产品推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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