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2)

2020-12-06 申诉状

  (3)对于本案来说,既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又不存在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形。不难看出,本案是三个不法侵害人,其为首者是康xx,而防卫人只有陈xx一人,案中对防卫人的不法侵害不仅来自康xx,还包括其同伙王xx和关键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被制止,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当全面分析。

  在案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案卷第4页《呈请破案报告书》中、案卷第7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案卷110页2011年4月26日16时30分至2011年4月26日16时50分陈xx对现场的《辨认笔录》中、案卷120页《受理案件经过》中、案卷121页《到案经过》中一致认定康xx躲闪跑开20米即自行摔倒,对于这短短的'20米距离,一个正常的人将其步行完也不过八、九秒的时间,康xx将其跑完最多不过 三、四秒,其时间非常短暂。

  本案中被告人陈xx持刀下楼时,康xx三人围堵在中华旅社门口,王xx手持砖头扬言拍死被告女友,康xx叫骂着打电话召集更多的人来加害被告,其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为了自保,持刀阻止康xx电话召集帮凶,之后虽然出现康xx躲闪跑开并自行摔倒一幕,但这只是短暂的一瞬,且其跑着及自行摔倒后,喊叫关健、王xx快上,并且电话召集帮凶快来并告之地点,其同伙王xx和关键手持砖头紧紧追逼在被告身后伺机加害,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康xx所受刀伤形成于陈xx进行防卫的过程中,致其丧失电话召集帮凶和号令手下的能力后,即主动停止防卫,并没有当场致康xx死亡。且此时手持砖头伺机加害被告的康xx同伙王xx被其女友邢艳鸽拦腰死死抱住,防卫人陈xx亦没有对其加以伤害。 因此,在被侵害人陈xx依法防卫前,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制止,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形。案中康xx在对陈xx实施不法侵害时,势单力孤的陈xx一人面对的是人多势众的三个气焰嚣张的不法侵害人,他们不但手中持有砖头而且还要召集更多的人,虽然康xx并没有持凶器,陈xx却持刀砍击康xx十多刀致康xx身受重伤的事实,只能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事实根据。这十多刀却是陈xx在王xx、关键手持砖头紧逼身后的生命威胁下,且在万分恐惧的精神压力下,在很难把握防卫强度的情况下,控制防卫力度的匆忙而为,其时间依然是三、四秒钟的十分短暂。案中即便三两下就可制服康xx,而出现被告却砍击十多下的情况,也是被告对康xx神人共愤的犯罪恶行的激愤所致。

  承办法官梁xx在终审裁定的第3页第1段,枉法采用一审的错误认定,公然指鹿为马把康xx正在电话召集帮凶、明确非弄死被告不可的非法侵害行为,认定成“被害人正在打电话”的正常行为,抹杀被告正在面临事实上的不法侵害,以否决被告的正当防卫。而这都发生在终审裁定第7页第2段“经二审开庭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的情况下,枉法手段与中院一脉相承,前面“表述”、后面“忽略”,玩弄诉讼技巧,但也更加卑鄙、高明。

  事实上,郑州中院初审、重审均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现场目击证人栾勇帅证言“后其看到王xx等人把陈xx与宗xx堵在卫生间里,其将关健和王xx拉下楼,在楼下听到康xx打电话说叫人过来打陈xx,陈xx拿着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刀下楼追着康xx......该证言与现场目击证人王xx、邢艳鸽、李鹏飞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有力证明了被告砍击康xx时被告正在面临的非法侵害毫未终止,充分证明了被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而这能够有力证明被告正当防卫的证言,被承办法官梁xx在裁定书第5页首段篡改成“......将二人堵在卫生间里,后在康xx打电话时陈xx拿刀下楼开始追砍康xx。”抹杀被告依法防卫的正当性。其中的“相互印证”更是被精心修改成“证人李鹏飞、王xx、邢艳鸽的证言均能‘部分印证’栾勇帅所证实的案发经过”。足见阴险狡诈!

  梁xx法官罔顾事实、混肴黑白,把康xx描述为一个电话聊天的无公民,而案卷78、79、23、30、37、41及两位庭审证人均证实康xx叫骂着打电话召集帮凶,告之地点,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非常明确,非法侵害正在继续——一审、二审一气枉法否决被告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我们更有庭审录音可证:“康xx追打围堵在被告住处,多人劝阻不止、嚣张叫骂,正在电话召集帮凶、明确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已被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人李萍艳当庭认定“是非法侵害行为,不是侵宅行为”,有力证明了被告正当防卫的适时性。

  承办法官梁xx在(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对康xx三人“刑法意义上过错”的明确认定,更是有力印证了被告陈xx正当防卫的适时性、正当性:

  ——康xx三人的“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若是指康xx团伙三人前期在饭店无端殴打、暴力伤害陈xx的行为,那么此三人在构成犯罪后,还继续追打围堵到被告住处,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叫骂着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这一正在进行的犯罪升级行为,充分体现了康xx非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和更大的危害性,有力证明了被告防卫的适时性和正当性。

  ——如果梁xx认定的康xx三人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康xx三人团伙后期追打围堵到被告住处,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叫骂着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那么被告面临非法歹徒现实的人身威胁依法自卫,是及时的,更是正当的。

  我国法律明确提倡和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何梁xx身为法官践踏法律,非要强权剥夺被告享有的中国法律赋予公民面临非法侵害依法防卫的权利???!!!

  3、被告陈xx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机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4、不法侵害者共有三人,被告只对歹徒头目康xx一人实施防卫,并没有伤害另外两个非法侵害人王xx和关键,更没有伤及无,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面对本性凶残的三个暴力歹徒,针对歹徒团伙头目康xx明确叫嚣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十分明确的故意杀人恶性犯罪,被告当场只致歹徒团伙头目一人重伤,没有造成几死多伤,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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