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纠纷申诉状

2020-10-26 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0X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20X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X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XXX和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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