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申诉状

2024-02-27 申诉状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申诉状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申诉状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申诉状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拆迁行政申诉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拆迁行政申诉状 1

  申诉人:杨xx,女,汉族,生于xx-2-4,原住xx市xx区中山三路xx号x,现暂住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

  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和平路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xx,区长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区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xx,所长

  申诉事项:不服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xx)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号通知书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的决定,此决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转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也损害侵犯了申诉人及另两位家人(父亲杨富元和妹妹杨琳,原户口当事人也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具体侵权违法情况是:

  1、xx-1-14,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获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xx合法拥有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杨xx的母亲陈xx是陈xx的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陈xx于xx年因风湿病去世。申诉人杨xx是陈xx的长女,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出生,也在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长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时候,申诉人杨xx外公陈xx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忽然变成了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诉人杨xx也变成了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他外公的两层房屋的承租人。

  3、xx-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诉人杨xx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使用面积为23·20平方米。

  4、xx-12月,上述平静生活被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据x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xx)1048号批复所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储备活动所打破。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和申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诉状,也没有谈及归还申诉人外公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事宜。相反,却一味借助行政强制力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

  5、申诉人杨xx的xx区中山三路38号附3-202号的拆迁房的户口页上何地迁入一栏载明是“久居”,在载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申诉人的母亲、申诉人、及妹妹的何处迁来一栏也载明“世居”,父亲是从四川西昌铁路机务段迁来。在申诉人出生时登记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出现了几个年代的不同变更地址,申诉人的那一栏住址正好载明“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在由何处迁来一栏,申诉人及申诉人的母亲和妹妹都是载明“世居”,可见这变更后的几个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是属于同一房屋性质的住址。

  申诉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这栋房屋的产权证,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号,同是世居房,申诉人的房屋产权不见了,在裁决书中,对原产权一事视而不见,对享有这间房屋同等权力的另两位户口中的当事人申诉人的父亲和妹妹更是装聋作哑、只字未提。对三位户口中的当事人合法房屋产权存在故意侵权事实。

  6、xx-3-17,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采取向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书》的办法,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拖进了对申诉人施加行政强制力以压迫、逼迫、强迫申诉人放弃权利的队伍。

  7、xx-5-19,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40天后,作出了xx府拆(xx)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xx-6-4,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又进一步作出了中区府拆执(xx)67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x区中山三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在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没有依据民事法规归还申诉人杨xx外公陈xx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依据《物权法》完成征收、没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诉状、没有依法依据政策规定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将申诉人的房屋实行了强拆,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老百姓的房产,又进而容忍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申诉人的权益实行强取豪夺,实在令人发指。所以申诉。

  二、支持申诉人认为三被申诉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的观点的理由是:

  1、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府拆(xx)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诸多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

  在裁决书中:

  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故意对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不归还申诉人杨xx外公陈xx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居然不执行xx市人民政府(xx)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c裁决内容虚假,无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实际是容忍并容许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不承担义务,从而引发和制造社会不稳定。

  d根据建设部xx-12-30建住房(xx)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四款规定,申请专家鉴定的职权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决书中第二页写道:申请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拆迁价格评估技术鉴定。

  被拆迁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给自己鉴定审批、鉴定、裁决了,才会对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产权巧取豪夺一事欺上瞒下、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裁决了。

  xx区政府也可以允许裁决的被申请人自己对自己裁决,对世居原地址的产权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对确认申诉人世居住址上的产权证、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细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实原因,不能让人信服。

  f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诉人在《裁决申请答辩书》中的合理陈述,违背建设部xx-12-30建住房(xx)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三款“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要求”的规定。偏听偏信,有失政府诚信。

  g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从来就没有和申诉人协商过解除租赁关系;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也仅仅对申诉人只进行等价值换房一种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裁决已经明显违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首先应裁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与申诉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对承租人即申诉人进行安置,是由拆迁代办人的拆迁委托方德威公司对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给予补偿。由此表明,作为第三人也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早已取得了房屋产权的补偿款。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这一程序载明,不能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已与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已经实施了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申诉状。

  在法律人,申诉人仍然优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无权取得申诉人的优先权力,所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与承租人即申诉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申诉状。

  在法律程序中,能与承租人发生关系的就是重新订立房屋租赁申诉状,所以《裁决书》完全枉法。

  在裁决过程中,a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裁决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b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该裁决的时间是xx-5-19,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在xx-3-17递交的《裁决申请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裁决时限超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的规定;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xx-3-17递交《裁决申请书》,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却在xx-4-9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过“5个工作日”的规定。

  d在xx年4月14日调解记录中,也因明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关于调解的权力行使及过程要求的明文规定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被申诉人没有理由违背上位法规的规定,而原审也没理由对被申诉人的这些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据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调解记录中,第二页枉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被拆迁居民。

  在xx拆许字(xx)第28号中,由被拆迁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签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中,xx市xx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xx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由被拆迁人也是第三人房地产管理局(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监管拆迁人,最后裁决承租人,能自己裁决自己的房屋么?而被申诉人在本案中强权欺压,固意避讳不提,并讳疾忌医。在行政诉讼中,xx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么强有力的依据来说服一个对于法律有着执着信仰并处于学习中的申诉人,作为区政府的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申诉人的裁决过程及裁决中可以包庇、袒护、搪塞的吗?

  申诉人不但不能在原地获得原面积的原品质的房屋,同时还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还得拿出一大笔新的支出。何况还存在对申诉人杨xx外公陈xx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巧取豪夺!如此,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怎么能规避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事实?

  2、为什么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府拆(xx)178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裁决过程中有如此多的违背法规的事实存在?关于这一点,只须查一查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xx-3-17的《裁决申请书》列举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裁决申请书》中没有申诉人杨xx外公陈xx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只言片语;

  b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提交应当提交的用于等价值交换的房屋的产权拥有、房价核定、房屋质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违背自愿交易原则,强行单方通过委托评估形式及专家鉴定定价来估买申诉人的房屋,还以所谓等价值交换房屋的名义,试图估卖和他们有着说不清关系的房屋给申诉人;

  d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明显违背xx市人民政府(xx)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

  凡此种种,无一不透射出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委托的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代办方)对申诉人的欺负、欺凌、欺骗,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在难以撇清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侵权违法故意。

  3、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诉人合法房屋财产的事实尤其清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得到归还,更谈不上征收、补偿了。

  4、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xx年6年4日下达的中区府拆执[xx]67号强制决定书以及由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给两路口房管所及申诉人下达的强拆通知书,被拆迁人不但自己裁决自己,还可以自己下命令强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违法事实,申诉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三个被申诉人有故意侵吞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此外还有43平方米的房屋赔偿及补偿。此外还有对处于弱势群体的申诉人的欺骗、欺蒙、欺瞒、压迫、逼迫、强迫。

  二、申诉人恳请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按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1、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进行的房屋裁决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是滥用职权;且同时还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凸现其玩忽职守的特点。而从标的金额而言,根据申诉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对该案颁证依据的认定已严重违背法释(xx)2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的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规定认可了被申诉人的如下证据,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被申诉人的证据是:调解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调解;xx房拆(xx)896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并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也没有送达材料,也没有土地收购申诉状。

  b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若干明文规定,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

  c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备认定案件事实”。

  d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对存在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的证据进行了合法性的认定。

  e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f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的土地整治储备,可是却没有土地收购申诉状,没有危旧房证明材料。申诉及二审法官故意模糊这一点,不尊重人民权利,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已难辞其咎。企望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办法来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赘述。

  3、没有依照《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诉状,故不能侵犯申诉人的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更不能强拆申诉人的房屋。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这一违法事实,却讳莫如深,绝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适格的拆迁人。二审故意语焉不详,不置一词,是在故意糊弄过关。

  5、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还故意淡化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家人的伤害的侵权事实。

  在第三人即被拆迁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也是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迁工作存在诸多违法侵权事实:

  1)早在被申诉人组织三方调解之前的xx年的3月份,拆迁代办方就恶意堵塞申诉人的厕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楼下,囤积了三个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热天恶臭熏人,蚊蝇满天,已严重危害到被拆迁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诉人附交当年堵塞厕所后的现场以及邻居作证)

  2)乱拆乱卸,到处是断电线,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因为xx年6月21日,拆迁场地死了一个农妇,公安局作了现场勘察有备案记录,居民无时不感到恐惧。

  3)故意拖欠水费,使其自来水公司多次对申诉人居民下达停水通知;xx年6月27日,上午,申诉人发现自来水无故停了,打电话叫另一家的人给自来水公司查询,自来水公司的人马上派了人来检查,又是拆迁办在无故告之情况下停了水。

  4)xx年6月22日无故停气,还嫁祸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第二天打电话告之证实从未停过申诉人们的气。

  5)在拆迁的几个月,申诉人在恐谎之渡日:

  xx年6月18日拆迁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诉人去看房子的这一个多小时中,在有拆迁施工人员在场的拆迁场地,申诉人家的门锁被撬,无一财产损失,家被抄,拆迁方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队取过证,110市公安局已备过案。

  xx年6月23日,拆迁方给别人散布谣言,说申诉人已办完手续了。第二天又托人来对申诉人谎说另一家已快办了,就剩申诉人一家要强拆了。不断恐吓申诉人家人来与申诉人谈条件。xx年6月24日,拆迁方在街头谈论,说(申诉人)楼上一个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厉害,警视要把矛头对向申诉人。

  xx年6月24日,行走的过道常飞落砖头之类的东西,在这共有五个单元底下曾是两层楼超市的楼房里,楼上还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围几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处是悬挂着的断的电缆电线,不知这天在房顶又在拆什么东西,加之前几天农妇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气氛。

  xx年6月24日,在申诉人的这一幢大楼里还有三家未搬迁安置,到处贴了严禁闲人入内的告牌,这两天就常见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诉人的这幢楼里串,当晚六点钟,见一个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从楼上走下来,既不象拆房队的。对剩下的两户人家带来莫名恐慌,当时除了妇女,还有老人学生,申诉人只有想方设法请求外缘关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证人身安全。

  6)xx年8月5日,申诉人到了辗转把家档搬至江北黄泥塝的仓库里,好不容易翻到了户口和失业证,看到了二十几年前申诉人母亲在世时为子女留下的嫁妆,几床被套和毛巾被,都被乱七八糟堆在那里快发臭生霉了,衣服、鞋子、锑锅、中药、书籍

  等都乱放在一个个的袋子里,还长了许多虫子,柜子也烂了,供奉的佛像也毁损了,这些家档在有钱人眼里不算什么,却倾注了申诉人两代人的心血和感情而留存下来的家档啊,眼看着快发臭变质毁于一旦,申诉人已是欲哭无泪了。申诉人不懂通过“合法”的行政强拆,家里的东西都作了合法公证,公安、法院、街道都来了人,把家档搬运到仓库毁损一事,申诉人问街道及户籍和xx区法院都不知情,当时不是有那么多部门参与吗?这个损失又将由谁来负责承担?相信走到法律最后一道防线不会再装聋作哑吧?

  7.捏造事实经过,变本加厉,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记录依据,表现如下:

  1)在xx年8月10日向在诉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编造xx年12月27日记录,编造申诉人的话,说申诉人对他们说了:申诉人已离婚父母已离婚,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申诉人是未婚,亲生母亲是病逝,也未曾说过申诉人父亲随时要回来住的话,只说过正因为面积小,申诉人的两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顾到父亲、房子属于共有财产、父亲妹妹都有权回来住的话,不能不顾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力,在多次向许多部门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证实这点。

  2)编造申诉人的妹和姨在xx年2月12日到拆迁办说的话,说她们讲申诉人父亲有精神病遗传。申诉人父亲是一位当过铁道兵、开过多年火车、后从事工会后勤工作的共产党员,从未患有精神病遗传,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诉人,恶意诽谤,向法院捏造假证据。说申诉人的父亲从不管申诉人两姐妹也是瞎编,申诉人的父亲从来就关心子女,三天两头过来看望,xx年6月18日申诉人的家被抄、门锁被撬掉时,也是由申诉人的父亲来修的锁。一直以来只有让老人担心,又何来父亲不管之说!

  1977年时申诉人家响应旧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层楼(52年是二层,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盖了一层)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号,当时人多房小条件差,申诉人姐妹俩长期睡过路屋,1988年引起申诉人十七八岁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碍,故意与父母作对,自行辞职原来申诉状工作。这几十年来,申诉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劳动为生活来源,即使下岗也努力工作,从未吃过低保,遵纪守法,扶老携幼,乐于助人,而拆迁代办方德威公司却大作文章,居心叵测说申诉人们有精神病遗传,公然叫申诉人的家人去给申诉人开精神病证明,妄图剥夺限制申诉人的民事权力,这已经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编造xx年3月4日申诉人到拆迁办的事实,更加暴露拆迁拆迁代办方的奸商面目。

  4)编写xx年4月14日的调解记录,第一页写道是由申诉人一人参加不属实,申诉人当时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随同参加,并代表发了言。第二页,提到按等价交换原则结清差价,说申诉人提的要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这正是所谓的拆迁人也即拆迁代办方有意抹杀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xx]37号文件最好铁证。

  8.申诉人在拆迁行政诉讼的庭审及调解中,被拆迁人从未到场,只有在诉拆迁许可证的庭审中露面,对于申诉人真是当头一棒,如梦初醒,代表被拆迁人xx区房地产管理局的人居然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xx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挥部第七分指挥部)的执行人,申诉人一家的`产权不会比香港回归还难吧?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渝国土管发[xx]76号第三条明文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事实却是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护,进行了违法行政裁决,以及带来了后面的连带违法。

  9. xx年11月底,经过xx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强拆二审行政诉讼中组织调解,被拆迁人未到场,申诉人经法院调解,要求拆迁代办方提供周转房,在几个月的商谈过程中,直到xx年5月,拆迁代办方仍是拖延态度,假借过渡房名义再次玩耍申诉人,自xx年6月29日至xx年6月强拆近三年,也无意解决的过渡房,最后干脆答复周转过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申报、不知何时批准。

  三年不安排过渡房和过渡资金和补偿金,已违背编号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也没有第四十四条因拆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强拆三年了,申诉人也没有看到什么过渡期限的协议,更没有看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法官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本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众、弱肉强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虚设,更不是欺压弱势公民的帮凶,请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职权,维护发扬司法和廉政的尊严,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物权法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对申诉人予以拆迁安置。

  请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请敦促相关责任人依其规定,合法、合情、合理对申诉人一家人予以拆迁安置。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应得到支持与满足:

  1、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并依法征收。

  2、征收办法应依据《xx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11条3款进行。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的合法代表签订这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诉状并依据申诉状约定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

  3、对申诉人杨xx的外公陈xx合法拥有的位于xx市两路口菜市场后街86-1的这栋两层房屋应当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后予以征收。

  4、根据公有房屋产权改革的规定,被申诉人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应当和申诉人完善申诉人杨xx向该被申诉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号2-2的房屋的产权改革。

  5、完成上述产权改革后,同理,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这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诉状以实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红利。同理,依据自愿交易原则予以赔偿及补偿。

  6、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对申诉人执行xx市人民政府(xx)37号文中关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的规定。因被申诉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已经查明,申诉人进入裁决的房屋,其使用面积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还包括公共厨房及共用厕所。申诉人的实际情况符合xx市人民政府(xx)37号文的这条规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担的应给予申诉人的社会福利。

  7、在构建社会和谐、共同富裕及维护人民尊严的前提下,被申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多的调整执政思路。具体建言如后:

  a政府不要过多地强调控制者的功能,而应当在管理者的功能上下功夫,提高管理者的信仰教育和道德素养;

  b政府不应当容许并默认公共权力机关同时也不能从土地征收中拿不该拿的钱;

  c政府应当承担对贫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会福利义务;上善若水,水流处下滋养万物。

  d对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

  e政府应当支持用商业平等、公平及申诉状方式来解决征收及补偿,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从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执政水平。欺瞒与强制只能代表腐败与无能,多发扬老前辈的精神,透明执政、民主执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对已对申诉人造成的种种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办理。真正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人为本,以释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文件是否一致,只须看一看它的颁证程序是否中规中矩就可明白,申诉人的话是真实的,是实事求是的,是负责任的。在执着学习法制并走进司法程序的申诉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生存权及尊严,同时也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这就是申诉人在艰难中前行的信仰。

  此 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xx

  xx年6月14日

  拆迁行政申诉状 2

  申诉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xx市xx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xx公司)在xx年xx月至同年xx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xx年xx月,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xx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xx公司的代表人陈xx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xx年xx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xx月xx日以xx工商复(xx)第xx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xx月x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xx年xx月xx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xx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的(xx)xx法行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xx公司的起诉。

  陈x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xx年xx月xx日以(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xx区人民法院(xx)xx法行字第xx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xx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xx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xx年xx-xx月)或案发时(同年xx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xx市人民政府xx府发(xx)xx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x年xx月x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xx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xx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xx年xx月xx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xx年xx-xx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xx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xx年xx月xx日),(xx)价检字第xx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xx年xx月xx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申诉状 3

  申诉人:xx 男 汉族 19xx年3月7日出生 江苏省镇江市人 浙江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住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口路398号302室

  身份证:xx 电话:xx

  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xx)二中初字第829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高行终字第72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书 确定司法部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由贵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一)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12月10日下午16时,北京二中院收到我不服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司法部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案属于必须受理的行政案件。北京二中院应当在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二中院却拖延684 天不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北京二中院自20xx年8月27 日、28 日、31日、9月5日、9月12日连续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北京、补起诉状、补充材料、主动放弃、电话通知交诉讼费等手段,给我设陷阱、诱使我上当,企图把他们不立案的`责任转嫁到我头上。(参看我的博文《北京二中院的陷阱》)。

  (三)在他们一连串阴谋失败后,迫于压力,不得已在将9月13日为我特制的《受理通知书》发给我,却不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格式。目的就在于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一直到他们作出这份裁定书,都没有给我一天举证期限。连我提出请求法院向司法部調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列出的24份证据,都被北京二中院拒绝,完全剥夺了我的举证权。而这24份证据,是司法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浙江省司法厅未给我,司法部也不给我,北京二中院却又拒绝提供。北京二中院充当司法部的看门人、保护伞,狼狈为奸、昭然若揭。

  关于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下面再加以分析。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中当然不敢暴露这些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我有权获得赔偿。北京二中院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份裁定书就是证据。

  二、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记录概述

  20xx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北京二中院第二审判区、第35审判庭,本案在法官的法锤落下,道貌岸然的徐宁审判长,宣布原告刘葆生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现在开庭!原告刘葆生,代理人朱德娟,被告司法部代理人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涉及其他问题。下面由原告发言。(没有按照惯例,让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发言,首先表明本次开庭独立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接着就《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增加及变更部分作了说明,同时就已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充分证明司法部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要被告读答辩状;

  我继续举证、质证;当我举证被告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

  审判长打断说:本次开庭只审理被告适格性问题,其他问题不要涉及;

  我从证据中抽出《行政复议案、以谁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要求提交证据,请法庭质証,被审判长拒绝;

  拆迁行政申诉状 4

  申诉人:曲xx,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区山海巷38号。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x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曲xx犯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xx现在xx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曲xx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xx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曲xx数次以上访为名到xx市xx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xx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xx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14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2014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上访的行为。因此,对曲xx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曲xx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xx2014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上访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xx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果有这种法律规定,请明示下来,以便于行为人认罪服法。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xx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四、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刑罚取代行政拘留,起码应当折抵刑期

  司法机关如果一定要将当事人之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为犯罪,那么,稍微讲一点理的作法,也应当将之前被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起码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心里稍微平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这种作法,希望能够适当参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曲

xx2015年10月28日

  拆迁行政申诉状 5

  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

  3、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

  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3日,汤碧英(xx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xx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

  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xx无关。

  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xx。

  银行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不可能发放贷款。

  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存在过错,王xx并未到银行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申诉状 6

  申诉人: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联系电话:xx。

  我因与xx购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豫xx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一、购房协议的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分2次支付定金x000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我多次要求xx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xx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xx拒不履行法字义务, 导致本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xx在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本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二、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陈xx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本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因购房协议标的物系非法建筑,决定了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三、非法、无效协议所列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更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有效、无效证据的前提下,偏面认为购房合同是否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依据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0000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我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改变错误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申诉状(范文)。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2017年xx月xx日

  附: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购房协议

  拆迁行政申诉状 7

  申诉人:xxx

  申诉人因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字第xx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请求事项:xxxx

  事实与理由: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拆迁行政申诉状 8

  申诉人(一审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联系电话: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xx,住所地xx省xx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xxx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三、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六、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xx

  二0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申诉状 9

  申诉人:罗xx,男,xx岁,x族,xx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xx县xx街xx号。

  申诉人:陈xx,女,xx岁,x族,xx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xx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盐法行 诉字第xx行政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绵法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xx县xx街xx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xx之父罗云藻于1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xx年,申诉人罗xx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xx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 部门将东街1x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 ,但在1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 私房。1xx年xx县人民政府以(xx)xx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2.x平方米作为补留 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 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 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xx省基本建设 委员会川建委发(xx)城xx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 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xx年xx月xx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 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 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 在(xx)绵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xx年x月xx日发布的法(研)发(xx)xx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xx年x月xx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x xx年xx月xx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 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 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

  此 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xx,陈xx

  附:

  1.原 向xx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xx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xx号 裁定书一份。

  3.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绵法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 相关推荐

【拆迁行政申诉状】相关文章:

行政申诉状参考实例(精选10篇)02-02

民事申诉状(通用7篇)07-27

拆迁通告范文03-18

拆迁管理条例05-19

房屋拆迁告知书06-27

拆迁工作总结05-14

城市拆迁调研报告08-09

大同市拆迁通告12-13

拆迁通知书模板08-17

房屋拆迁通知书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