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2020-09-12 规定

  为明确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管委)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管委)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政府(管委)安排,向下级政府(管委)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政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市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国家、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港航部门监管范围除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非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六)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指导轻工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直属院校、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五)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开采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三)负责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按照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职责,依法对涉及安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