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被执行人的一封公开信

2020-11-11 公开信

  各位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们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和谐,践踏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为此你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除债务外,另须支付高额迟延履行金。

  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意味着,自判决书生效那天起,除了需要归还判决的金额外,你每赖一天账,每日都将承担高额的迟延履行金,直至你将本息全部还清。

  二、财产不保,将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的存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即使是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冻结、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情况还会对你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

  三、信誉“拉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法定六种逃债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旦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你的名字将被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百度、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公共平台查询到你的失信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你将被金融机构“拉黑”,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等。

  四、寸步难行,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一旦你被限制高消费,你将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并且你还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如果你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你将被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或被判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你的逃债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民事侵权,或已涉嫌犯罪,一旦你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形象受损,被各信息平台频频“曝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一旦你被法院认定为“老赖”,湖州市区各大医院、银行、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将每天定时滚动播放你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证件照片。吴兴法院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公共平台也会定期将你“曝光”,届时你和你的家人只能带着“面具”出门。

  七、事业受阻,无法任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管。

  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了《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工商总局已实现了与最高法院专线网络连通,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你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你的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

  八、无处藏身,全天24小时被追踪。

  吴兴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开通了全天候举报电话,一旦获悉你们的线索,执行法官将火速出击“擒拿”你们。

  各位被执行人,请你们务必认清形势,算好经济账和政治账,从你和家人的利益、荣誉考虑,主动到法院执行机构报告财产状况,履行判决、裁定义务。请你们打消侥幸心理,与其挖空心思百般逃避,担惊受怕,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不如坦坦荡荡,积极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开始新的光明生活。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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